解除婚姻关系前需将共同债务还清 作者:新华人民法庭 李绍辉 发布时间:2014-06-30 09:34:02
王某出生于农村家庭,大学毕业后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同一个单位的女孩刘某喜欢上了王某。2012年8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刘某父母的资助下很快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最初两人关系很好,夫唱妇随,如胶似漆。
随着王某职务的提升,两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王某经常早出晚归,刘某对此不满,天长日久,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14年4月9日,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刘某同意与王某离婚,但提出,购置现在共同居住的房屋时,二人向刘某的父母借过12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某偿还其中的一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1张,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借条为王某亲笔书写,王某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内容,但辩称早已归还,却没能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王某和刘某双方存在12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依法归还其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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