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法院干警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审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降低安全保卫风险,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为加强我院安全保卫工作,我院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院的安保工作。
组 长:姚梦宇
副组长:王东晓 楚立平 时东辉 徐海斌 鲁晓涛
成 员:张建华 王晓峰 王建华 牛丽荣 张利刚
刘延霞 唐德义 范秀蓉
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室,具体负责对安保工作的临时性检查,并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向相关责任部门或者个人提出纠正意见。
主 任:鲁晓涛
成 员:杨 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在法警队,具体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和日常安检工作。
主 任:张建华
成 员:法警队全体成员
(二)全院在工作日一律实行办公区和接待区、办公区和审判区分离的机关管理模式,接待工作一律在一楼接待区或速裁调解室进行;庭审工作一律在二楼审判法庭进行。
任何人除经特别批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带到三楼办公区。
(三)所有进入二楼审判区的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律师、法律工作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必须经安检人员检查后并经安检门进入审判法庭,安检工作由值班法警和当班法警共同负责。
(四)接待工作原则上要求两人以上接待,必要时可以请法警参与接待,在接待中尽力预防和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五)对于到机关办理公务或者参加庭审的人员,除上级法院、市有关部门、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政府的有关领导外,一律实行登记制度,并均由相关对口部门人员或办案人员负责接送。
(六)应由院领导负责接待的有关领导或者办事人员,由值班法警经过请示得到允许后,方可准许其进入办公区,并由当班法警负责接送。
(七)可以进入审判区或者办公区的外来人员范围:
1、应由院领导接待的上级法院、市有关部门、辖区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政法委主要领导;上述人员进入办公区必须经与院领导联系并获得准许后方准放行,并由当班法警负责接送;
2、应由庭室负责人接待的上级法院、有关部门前来办理公务的工作人员,值班法警应当经过与该庭室负责人联系后并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接送;
3、持本院正式传唤证明、出庭证明或者旁听证明等到院参加庭审、旁听的当事人、代理人、案外人、旁听人员,值班法警应当经过与办案人联系后并由该办案人亲自负责接送。
4、本院干警近亲属、朋友来院的,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办公区,确需进入办公区并能保证不影响院内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当事干警负责接送。
本条第3、4项,非经院领导以及有关庭室同意并由原负责接送人员亲自接送,不允许发生被接待人员私自到其他部门或领导办公室窜访。
(八)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律师、法律工作者是朋友”为名,将律师、法律工作者带入办公区。
(九)全院干警要正确认识人民法院执法环境的复杂性,随时保持警惕性,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都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警惕并灵活应对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
(十)立案大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立案庭全体干警和值班、值勤法警共同负责,必要时由院领导按《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动用院预备队参与维护安保工作。
(十一)刑事押解工作由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负责,在押解过程中除司机以外,至少要保证有一名刑事审判庭干警和两名本院正式法警,遇有特殊情况或者涉及人犯众多时,应向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请示,并由领导小组统一调配警力和车辆。
在押解过程中,不允许使用本院以外的车辆,不允许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允许中途停车。
在押解押送人犯时,押解车辆必须使用警报;押解途中如遇到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押解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保持警惕,并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在院内派出的接管人员未到达故障现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押解车辆的车门。
(十二)各部门干警主要负责以下日常保卫任务:
1、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庭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汇报,并向法警大队通报;
2、负责办理公务来访者的接送,事后将其送到接待区,防止窜访;
3、干警在开启电子安全门时要注意不得让外人趁机挤入办公区;
4、干警在下班之前要认真检查各自庭室案卷是否锁好、电器是否关好、门窗是否关好。
(十三)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对于当事人双方情绪严重对立,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开庭前要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研判,做好安保工作预案,必要时应向院领导汇报,由院领导协调法警在审判法庭前对旁听人员进行二次安检等方法加以控制,降低安保风险。
(十四)案件承办人在与个别有危险倾向的当事人接触时,要主动提出戒备请求,警察队应当为其采取必要的人身安全防范措施。
(十五)本院安全保卫事故分为五个级别:
1、轻微安保事故,指当事人或者外来人员在办公区吵闹,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事故。
2、一般安保事故,指当事人或者外来人员在办公区威胁、漫骂工作人员或者到院领导办公室进行吵闹,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事故。
3、较大安保事故,指当事人或者外来人员在办公区以暴力威胁、殴打工作人员但尚未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撕毁案件卷宗材料、抢夺证据材料尚未造成损失或者损毁办公设施设备尚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或者到领导办公室进行暴力威胁、漫骂、损毁办公设施设备,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的事故。
4、重大安保事故,指当事人或者外来人员在办公区以暴力威胁、殴打工作人员造成人员一般伤害但未造成死亡或者撕毁卷宗材料、抢夺证据材料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者严重损毁办公设施设备等后果或者到领导办公室进行暴力威胁、殴打领导造成一般伤害或者严重损毁办公设施设备,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给法院带来一定影响的事故。
5、特大安保事故,指当事人或者外来人员在院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给二人以上造成较大伤害,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给法院带来严重影响的事故。
(十六)责任追究:
1、对值班、值勤法警应负责任的追究,由院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
(1)凡属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来人员放入审判区或者办公区的,一经发现将被记录在案,凡被两次以上记录在案的(含两次)或者造成外来人员在审判区、办公区发生轻微安保事故的,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全院通报,并责呈其在全院大会上做出检讨,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凡曾擅自放行外来人员并经过检讨、被追究纪律责任的人员,再次违反纪律放入外来人员的或者因放入外来人员在审判区、办公区造成一般安保事故和较大安保事故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1)规定处理,并视违纪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3)擅自放行的外来人员在审判区、办公区造成重大安保事故的,除比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处理外,应对相关责任人员停职工作,并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4)擅自放行的外来人员在审判区、办公区造成特大安保事故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办公区工作人员无正常理由要求将外来人员带入办公区,值班、值勤法警不劝阻,听之任之,尚未造成事故的,一经发现,比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处理;发生轻微及以上事故的,按擅自放行外来人员论处。
经值班、值勤法警劝阻办公区工作人员无效后能够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或者向院领导报告的,免除值班、值勤法警的责任。
2、对办公区工作人员应负责任的追究,由院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
(1)凡属违反规定,不听值勤、当班法警劝阻,不经登记擅自将外来人员带入办公区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处理。
(2)不听值班、值勤法警劝阻,出言不逊或者不正确履行接送外来人员义务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立案大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带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3、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部门责任追究,由院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
各庭室干警在工作中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一经发现,由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该部门通报批评,该部门负责人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检讨,并取消该部门年终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一般安保事故以上后果的,一律比照违纪干警应受处分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内容但未造成实际后果的,按一般安保事故处理;造成不良影响但未发生人犯脱逃后果的,按较大安保事故处理;发生人犯脱逃未遂或者在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的,按重大安保事故处理;发生人犯脱逃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特大安保事故处理。
(十七)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借调、返聘、临时工作的人员。
借调、返聘、临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一般安保事故以下事故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扣发当月50%工资;凡造成一般安保事故以上事故的,一律解除借调、返聘、雇佣关系。
(十八)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下发通知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