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既卖假货应按承诺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05 10:40:01


2014125魏某在孙某位于某商场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价格为2980。同时,孙某向魏某出具了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魏某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孙某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29800元。

法院受理后,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孙某为促销商品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魏某决定购买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孙某才向魏某做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魏某要求孙某支付赔偿金29800元的请求依法有效,故判决支持魏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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