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张某在某家具公司购买家具5件,合计价款23700元,家具上有该公司注明的“桦木”“美国赤桦木”“胡桃木”等字样,且家具单位送货上加注了上述家具为“实木”。后张某发现购买的家具材质为板木结合,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退还购买家具及货款等,并赔偿23700元。
某家具公司出卖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否认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并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告诉过张某购买产品为板木结合,但是某家具公司能提供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法院审理认为某家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同时,结合送货单上的加注以及某家具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关于产品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张某的欺诈。故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