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22名农民工带着锦旗、鞭炮来到东山区法院,向姚梦宇院长和东山法院全体干警表达真挚的谢意,农民工代表紧紧握住姚院长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法院领导,感谢法院执行局,让我们在年前拿到工资,这回我们可以安心的回家过年了”。
杨井轩等22名农民工因某建筑公司拖欠其195,000.00元工资到鹤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后因建筑公司不履行义务,杨井轩等22名农民工于2010年11月份向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院领导高度重视,指派了执行局副局长亲自办案,经了解,该建筑公司处于歇业状态,且杨井轩等农民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过执行工作人员的多方了解、调查,找到了该建筑公司的车辆,并立即进行了查封,几经周折,被执行人交纳了50,000.00元执行款。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处置查封车辆还需相应程序,又逢春节将至,杨井轩等22人集体到省进行上访。
为妥善解决此案,让农民工在年前足额拿到工资,及时返乡过节,东山区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对此案特事特办,号召院党组及全院干警以集资的形式,优先垫付农民工的工资。党组成员及全院干警在姚院长的带动下,积极响应,一天时间就将执行余款数额筹齐,并于1月28日下午全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当农民工得知手中工资款是法院领导和全体干警集资垫付的情况时,无不热泪盈眶,纷纷感谢法院真心为民着想。
至此,这起涉及多名农民工工资而且极容易引起群体上访的执行案件,在法院先行垫付执行款的同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法院领导和干警也放下了压在心中多日的石头,不仅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可以安心的返乡过年,而且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再一次印证了执法办案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