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原告赵宪清与被告王可强之间的买卖合同如何履行?
【要点提示】1.原告赵宪清与被告王可强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2.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例索引】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案情】
. 原告赵宪清,身份证号码: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王可强,身份证号码: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刁君,身份证号码: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佳木斯市司法局劳教所职员,住佳木斯市永红区。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1日原告赵宪清从被告王可强手中购买一台别克车,车牌号为黑DH3509,价钱是118,000.00元。赵宪清付给王可强现金100,000.00元,赵宪清交该车保险等费用花3,000.00元,赵宪清欠王可强卖车款15,000.00元。双方当日签定机动车买卖协议,当日该协议生效。协议规定王可强协助赵宪清办理该车过户手续,现赵宪清和王可强都同意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车行驶证车主姓名是刁君,现刁君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现赵宪清和王可强手中有2009年11月6日刁君和王可强签订的该别克车的转让事情说明,证明该车已由刁君转让给王可强,车价为250,000.00元,顶宝泉岭军川农场工地款。现由于刁君不积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可强、刁君履行机动车买卖协议,办理车牌号为黑DH3509的过户手续。
被告王可强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与理由属实,当时因为车是贷款车,我没有给原告过户。我和原告去找过刁君,但他总躲着我们,不是关机就是不接电话,所以车籍没转。我要求给原告过户。
被告刁君没有答辩。
【审判】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原车辆所有人被告刁君不积极配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致使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能全部履行。且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有如不能过户被告王可强负责退车和费用的内容,故本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按双方的约定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宪清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即将所购车牌号为黑DH3509别克轿车一台退给被告王可强,同时被告王可强将所收卖车款人民币100,000.00元返还给原告赵宪清。
【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定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被告未履行车辆过户义务,被告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履行,但双方合同中有不能办理过户约定,本案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