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老王与妻子老李于1963年结婚,婚后生育三男一女,现都已经长大成人有了自己的家庭。老李自结婚后一直没有工作,在家照顾子女,因此没有工资收入,年老后老李还患有疾病不能自己独立生活。老王退休后每月有2700元的工资。自从老李有病后老王经常与老李有矛盾,时间长了老王竞不给老李扶养费。老李无奈下将老王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无任何固定收入,而被告每月有2700余元退休金,被告应当对原告尽扶养义务。法院对原告要求支付扶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于是法院判令老王每月支付1000元给老李用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