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王大爷一家养老院订立养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王大爷自愿要求入住该养老院,接受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每月由王大爷支付700元费用。当日,王大爷入院居住,并被安排在二楼的一个单人房间。 2011年 4月6日上午10时许,王大爷在靠养老院二楼阳台的栏杆时,因栏杆过低而不慎坠到楼下,坠楼后护理人员立即将王大爷扶起并送医院,经医院诊断,王大爷小腿骨折需住院治疗。王大爷出院后,双方就赔偿责任问题发生分歧,王大爷于今年5月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合计32154.21元。
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院的建筑设施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而王大爷坠楼的栏杆的高度过低,养老院的建筑存在瑕疵,又因养老院工作人员疏于看护,与王大爷的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养老院的建筑设施缺乏安全性,其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王大爷行动不便,但其安全防患意识仍需注意,由于其未注意安全,坠楼受伤,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70%的责任王大爷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