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7日,王某打一出租车去办事,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出租车驾驶员开车速度快,处理不当,以致与对面开来的另一辆货车相撞,致使乘车人王某头部撞坏、肋骨骨折2根。后经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出租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承担次要责任。医疗终结后,出租车司机拒不赔偿王某的损失,于是王某将出租车司机诉至法院,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出租车司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法院判决出租车司机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2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