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宋某开办的家电器商场购买电视机、冰箱、空调等商品后,宋某按事先的约定,免费用汽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孙某家中。上午10时,宋某送完货在返回家电门市途中,由于汽车出现故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上臂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宋某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孙某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孙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9546.12元。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为了促成与孙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以提供便利的义务,对孙某作出“免费送货”的承诺,且该承诺不仅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也是宋某与孙某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的合同内容。同时,“免费送货”的承诺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承诺完全符合买卖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宋某的送货行为也并为是真的意思上的免费。故此,本案宋某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从属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孙某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