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还是放火

  发布时间:2013-09-10 14:42:01


一日上午,某村村民陈某携带镰刀、打火机等物品到自家麦地收割小麦。收割完小麦后,陈某为了使土地更加肥沃,遂将麦田里的枯草和麦秸堆放在麦田的北边欲将其用火烧毁。该麦田与该村山林距离不足三百米。麦田北边生有野草、灌木等植被。陈某用随带携身的打火机点燃麦秸和枯草,此时,陈某认为火势不大,不可能烧到山林,于是在没有等到麦秸和枯草燃烧完后就离开了。半个小时后,火已经烧到麦田北边的野草、灌木丛等植被,并借助风力很快烧到山林,终酿成了森林大火。后经人扑火,大火终于被扑灭。但山林被烧面积达8236亩,造成经济损失达371800元的严重后果。
   
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理由是陈某烧麦秸和枯草是为了让麦田更加肥沃,他并没有烧毁山林的犯意,只是后来火在风力的作用下烧到山林造成火灾,其烧火行为存在过失,符合失火罪的犯罪特征。因此,陈某行为构成失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理由是陈某点燃麦秸和枯草的目的是为了土地更加肥沃,并非故意制造森林火灾,本应为失火行为。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陈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森林火灾的结果,但他对烧麦秸和枯草持放任的态度,以致酿成森林大火。陈某的主观罪过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特征。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对于本案,如何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失火还是放火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
    1.
如何认定失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犯罪过失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没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具有希望的态度也不具有放任的态度。二是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即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规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以致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以致于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并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没有能够避免。

犯罪过失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具备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它是犯罪过失成立的前提。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认识。而在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其又进一步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实际上仍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实质上都是缺乏认识。第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在意志因素方面的根本区别。不管行为人是轻信能够避免,还是由于追求其他目的而导致了超出其实际认识范围外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是犯罪过失得以成立的关键。犯罪过失的本质不仅在于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更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失火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有两个本质,一是行为人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结果,二是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2.
如何认定放火罪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第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备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条件。它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第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决定性因素,是认定犯罪故意的主要依据。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并采取积极地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根本的区别点是对犯罪危害结果持什么心理态度。对危害结果希望发生或有意放纵是犯罪故意,对危害结果不希望发生是犯罪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放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放火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有四个特征:一是放火罪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二是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三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四是放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通过以上对失火罪和放火罪的认定,本文同意第一种观点,即陈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理由如下:第一,在认识因素方面。陈某烧麦秸和枯草在主观上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为害社会的结果,但他认为火势不大,不可能烧到山林,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二,在意志因素方面。陈某烧麦秸和枯草是为了让麦田更加肥沃,他并没有烧毁山林的犯意,这说明他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后来火在风力的作用下烧到山林造成火灾,违反了注意义务,其烧火行为存在过失,符合失火罪的犯罪特征。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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