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级法院关于“问题到我为止”服务机制试行办法的要求,为把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落到实处,增强全体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导诉工作机制,制定本服务机制。
一、主要内容
1、“问题到我为止”服务机制最根本的内容是服务,具体有三方面主要内容:认真对待、解决问题、有效对接。
2、认真接待是“问题到我为止”服务机制的首要内容。每个部门、每名干警对来人来信,无论是职能职责之内之外,都要认真对待,礼貌接待,耐心听取意见,了解来访诉求,听清问题,理清思路,确定解决方法。
3、解决问题是“问题到我为止”服务机制最主要的内容。属于职责职能之内的,必须想方设法予以解决;职责职能之外,但本部门、本人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勇于善于解决问题。
4、有效对接是“问题到我为止”服务机制的兜底内容。确属本部门、本人职责职能以外的问题,通过努力也无法解决的,要把问题移交给有关部门,并交代清楚问题,使来人来信与承接人直接对话,实现过程的“无缝”对接。
二、相关程序
5、全院干警都是落实“问题到我为止”服务机制的责任人,均承担首问责任。全员按照各自所在部门职责承担“认真接待、解决问题、有效对接”的责任。
6、政治处是我院“问题到我为止”服务机制落实情况的督察部门;立案庭为具体管理部门。
7、设立机关接待导诉员,导诉员承担来人接待引导和询问登记责任。导诉员由我院在岗法官轮流担任。
设立人民法庭接待导诉员,各人民法庭确保每个工作日均有一名审判人员负责导诉接待,并将下周接待人员名单和本周接待情况于每周五上报院政治处备案。
凡到法院诉讼或者办事的人员均应进行接待登记,由导诉员按照来人要求接待或者联系相关具体责任人;
具体责任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接待的,应当向来人说明情况或者委托其他同志代为接待;
来人坚持要求接待的,具体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负责接待;
来人对接待有异议的,导诉员应当联系政治处,由政治审查来人异议。
8、导诉接待人接待当事人或者其它对外工作,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导诉登记表。
属于本职工作或者虽不属于职责范围但有能力协助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填入导诉登记表,对不属于职责内工作且没有能力解决的问题,应该负责向解决问题的部门、具体办案人转交,并在导诉登记表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接收导诉人转交问题的,应即时给予解决并在导诉登记表上填写解决情况并签字。
导诉工作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导诉登记表在导诉工作当日内交立案庭。
9、立案庭负责应于每周五将本周导诉登记交政治处备案
10、政治处每周应对立案庭送交的登记表进行检查,无人接待或者来人对接待有意见的,应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责任。
政治处每月应对立案庭送交的登记表进行审查,按照问题性质、时限、要求等内容进行督办。每月十五日前对逾期办结的、逾期未办结的问题清单和相关责任人员名单,以及符合本规定条件在目标考评中应当加分的问题清单和相关责任人员名单进行备案。
11、法院机关内部应加强协作,对移交的问题,必须接受,经过了解确属自身职责但无力解决的,不得再行移交,应提交分管院长、院长明确责任。
12、“问题到我为止”服务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考评。审管办应当按照本制度在目标考评细则中确定具体的加分扣分标准,属于本部门、本人职责却向外对接移交的;属于本部门、本人职责,解决问题不到位的;依照规定,应当做有效对接,漠视不管,不进行对接的,在目标考评中按件次扣分。不属于本部门、本人职责主动承担,问题解决圆满的;法院职能之外的问题,积极努力想办法,解决效果群众满意的,在目标考评中按件次加分。
三、服务机制的落实要求
13、立案、信访、警队、院内各业务庭、下辖人民法庭是我院对外的第一接待窗口,接待质量对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部门要根据“问题到我为止”工作制度内容,从接待语言、接待行为、接待处置等几个方面制定具体接待制度。要求做到,接待过程要礼貌、热情、周到,处置程序恰当。
14、各综合服务部门之间要加强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密切联系,主动提供服务,增进彼此感情,协调解决问题。
15、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滞留在机关公共区域无人接待的群众,各级党政机关及上级法院催办交办事项,下级法院提请咨询协调的问题,以及广大干警的司法作风、工作作风等项工作时时进行督察。
16、要敢于创新,善于创新。“问题到我为止”核心内容是服务,是解决问题,但解决问题的方法千千万万,殊途同归。每个部门、每个人在解决具体问题时,要善于正向思维找症结。逆向思维抓突破,不因循守旧,不墨守成规,创造性的完成好工作。
17、要遇到问题不推脱,找方法不找借口。出了差错要首先承认“这是我的、我们部门的失误”,不以领导不支持、同事不配合、制度不健全、流程不完善作为塞责的理由,凡事往前想、往前站、往前干,让事情从我做起,让问题到我为止。
18、本服务机制在试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由政治处上报院党组进行修订完善。
1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