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崔某与田某两家是邻居,去年10月崔某夫妇因儿子腿部受伤要去外地医治。临走前,崔某委托邻居田某帮其照看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给田某。而田某在这之前曾向徐某借款3万元,徐某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前不久,徐某找到田某说:“你有两间房子,可否让出一间抵偿我的欠款,这样咱们就两清了。”田某欣然同意,于是田、徐二人签订了合同,田某便用崔某的房子抵偿了欠徐某3万元欠款。随后,徐某搬进了崔某的房屋,徐某催田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田某以房屋产权证丢失为由一直没办理。20天后 ,崔某夫妇回家,发现自家的房子竟不知不觉的被徐某居住了,并且徐某称是自己的房子,于是引起了纷争。崔某起诉要求徐某搬出房屋,并以房屋产权证明为证。徐某称田某欠其3万元,是田某同意把房屋抵偿给他的,并且拿出田、徐二人签订的合同为证,不同意搬出。那么究竟谁的理由能成立呢?
案情分析:
案情看似复杂,仔细分析只有三层法律关系:一是田某与徐某的借款合同关系;二是田某与徐某以崔某的房屋抵偿债务的合同关系;三是用以抵偿债务的房屋的产权权属关系。首先,本案是因房屋纠纷而向法院提起的房屋权属问题的确权诉讼关系,田某向徐某借款3万元不属于本诉所审理的对象,因此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次,关于田某以崔某的房子抵偿给徐某,不过是利用替看房屋之便,对此房屋作出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那么本案中,田、徐二人签订的用房屋抵偿债务的合同后,并没有经过权利人崔某的同意,因此,此合同属无效合同;最后,用以抵偿债务的房屋权属关系。
法官断案:
本案中崔某以房产证为凭,证明房屋产权是自己的,要求徐某搬出房屋,其证据确凿,证明内容真实可信。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为此,徐某仅凭一纸合同就称房屋产权证已成自己的了,是无法律依据的。
法院审理对崔某的请求获得了支持,徐某搬出了崔某的家。由于田某欠徐某的3万元钱债务纠纷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