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心。为此,进一步强化和创新审判管理不仅是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评估,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的迫切需要,也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为了使我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尽快地从以审判庭为主的分散型管理向集中型管理转变,从行政型管理向审判型管理转变、从人管人向以制度管人的方向转变,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省、市法院“关于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审判管理工作的目标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确定审判管理部门,加快组织机构建设。
(一)积极争取人员编制,尽快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审管办设立后,应配备主任、副主任各1名,同时还应选调2名具有审判法职资格并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的人员担任审判管理员。
(二)审管办因人员编制在没有设立之前,其职能暂由审判监督庭(下称审管办)履行,审监庭庭长兼任审管办主任,在本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审管办工作。
(三)从本院选调2名具有法职资格和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暂时编入到审判管理队伍中,专门负责审判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与职责
(四)审管办是本院专司审判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审判管理的性质上具有专门性,在行使审判管理职能上具有综合性,在审判管理地位上具有权威性。其主要职能与职责是:
负责审判流程管理:
1、对本院的案件从立案、送达、开庭、审理、裁判、执行、卷宗归档进行全程跟踪监控,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及时、不超法定审限;
2、对鉴定评估、中止、延期审理和临近审限、超审限的案件进行警示、督查、督办和审批,保证审判工作高质高效运转。
负责审判动态分析:
在司法统计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掌控本院审判工作的总体状况,及时为院领导的宏观决策提供准确的情况分析,并负责审判流程管理方面的有关通报。
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
1、组织、协调、指导案件质量评查组或审判业务部门(合议庭)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从程序到实体等方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2、定期分析、研究和通报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并总结经验与教训,指导审判工作。
负责审判质效评估:
1、对本院案件的上诉率、发改率、申请再审率、调撤率、裁判文书合格率、涉诉信访率等逐多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考核;
2、负责对审判质效评估情况的研究与分析,并定期进行通报。
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包括安排审委会的工作日程、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督办落实审委会决议、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组织协调院有关部门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典型案例等(本项前三点工作在审管办未设立之前暂由院政治处负责,待审管办设立后再全面履行该项职责)。
负责审判管理综合工作:
包括制定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协助监察室审查案件、组织指挥大型案件审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工作规范,全面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
(五)建立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建立与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七)制定“审判质效评估实施办法”。
(八)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九)制定“关于贯彻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实施细则”。
(十)制定“审判管理情况通报”制度。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运行规范,效果明显,达到市中院审管办考评目标的要求。
(十二)积极参与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依托计算机(包括局域网、广域网)开展审判管理工作。
四、加强审判工作管理,保证监督监管到位。
(十三)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和有关审限管理的规定,对案件实行审限(含执行期限)跟踪、临期警示、督查督办和月通报制度,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及时、不超审限,促进案件收结平衡。具体方法是:
审限跟踪的最初与最终时间由立案庭负责,即立案庭每立一案都要在当日将“案件审判流程表”报送给审管办一份备查,并在该案报结的当日及时将结案日期报送给审管办,以便解除审限跟踪。
立案与结案之间的期间,由审管办进行跟踪。法定为一个半月内结案的案件临近审限时间为15天,三个月内结案的临近审限时间为30天,6个月内结案的临近审限时间为60天。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亮黄灯或者以“临近审限提示单”进行提示。各业务庭接到“临近审限提示单”后,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审管办说明临近审限未结案的原因及准备结案的时间。对已到审限期仍未结的案件应在计算机系统内亮红灯或者以“审限期内未结案件督办单”进行警示,各业庭接到督办单后,仍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审管办说明案件超审限的原因及责任,有延期审理报告的一并附上。审管办要对该案进行跟踪督促,限期结案。
对超审限的案件责任人必须在案结后的5日内写出“责任检查报告”,经本庭庭长审核后报审管办审查处理。
(十四)认真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实施细则》,坚持开展对案件质量的常规评查、定期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工作。
常规评查的案件,各审执部门应在每月15日(司法统计结束日)起3日内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一)》,并连同卷宗材料一并报送立案庭审核。立案庭应在收到卷宗材料的2日内对报送案件的结案数审核完毕,并在此期间内将登记表及卷宗材料送至院案件质量评查组进行评查。院质评组、审查组应在当月底将送评的案件评查、审查完毕。
定期、专项、重点评查的案件,由院质评组根据《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评查。
为了统一与平衡案件质量评查的扣分标准,防止扣分标准不一,使之尽量趋于公平合理,今后在案件评查时评查人只负责在《案件质量评查意见报告单(二)》中填写被评查出的问题,不负责扣分,具体扣分标准由案件质量审查组统一掌握,或者由质评组集体研究决定。
(十五)院案件质量评查组对常规评查、定期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的案件评查后,针对评查出的问题都要认真细致地进行梳理,最后形成有问题成因分析、有整改意见、有责任追究(指构成违法审判的案件)建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及时报送给审管办,由审管办负责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市中院审管办备案。
院质评组对以常规评查的方式评查的案件,坚持每季度梳理、分析、总结、通报一次;对定期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的案件适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和通报。
院各业务部门对中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经院审委会讨论确认构成违法审判的案件后,均要写出“办案责任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责任分析、责任划分、存在问题的成因、性质、危害、教训及整改措施),报审管办审查后,移交给院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十六)制定“法官审判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信访、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各项业务和环节的操作规程,时时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并由审管办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及各个环节的协调工作进行督查和警示。
(十七)本院的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等,都要依法进行公开。对依法应当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率要达到100%。
(十八)认真开展裁判文书展评工作,评选的方法、步骤、标准按照本院制定的《裁判文书评审展示制度》执行。
五、强化审判委员会职能,充分发挥最高审判组织的作用。
(十九)坚持例会制度,不断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对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实行每周四例会制度,做到有案必开,确保全年应讨论的案件无积压。
(二十)健全审委会的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讨论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和被发、改的案件,适时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六、加强审判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十一)审管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编发《审判管理》的内部资料,分别设立案件的评查与评估分析、专项通报、审判管理研究、工作信息等栏目。除审管办加强调查研究外,各业务部门也要对审判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每个庭室每年至少要有两篇关于审判管理、审判工作、审判经验等方面的调研文章报送给审管办为编发《审判管理》提供必要的素材。所报调研材料被采用的,应在年终调研目标管理考评时给予加分兑现,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加强审判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职能。
院审判组织、院庭长、审判人员及审判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出各自的审判管理职能,真正把院领导的决策管理与宏观管理、审判业务部门的微观管理和法官的自主管理与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综合性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达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的要求,不断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效果的提高。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以及与审判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重则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