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统一各业务部门和法官审判质效评估标准,确保评估活动科学、客观、公正、准确,根据省、市法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质效评估活动,是指以一定的评估模式和计算方法,围绕集中反映执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和法官审判工作质效进行量化评估,并以评估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激励全体法官树立正确的审判质效观念,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与效果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三条 加强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工作宗旨,并以构建科学、客观、透明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不断推进本院审判质效的全面提升为目的。
第四条 加强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客观实际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以人为本、激励为主、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质量、效率与效果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结果管理与过程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本院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实行三级分层评估的模式:一是接受并积极配合市中级法院对本院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二是本院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含人民法庭)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三是各业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法官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
二 评估项目、权重(分值)和计算方法
第六条 本院被上级法院评估的项目及权重的设定:
(一)质量指标:
1、立案变更率( );
2、一审案件陪审率( );
3、上诉改判率( );
4、上诉发回重审率( );
5、生效案件改判率( );
6、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 );
7、违法审判率( );
8、违法执行率( );
9、裁判文书差错率( );
(二)效率指标:
10、法定期限内立案率( );
1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
12、综合结案率( );
13、法院年人均结案数( );
14、法官年人均结案率( );
15、结案均衡度( );
16、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 );
(三)效果指标:
17、上诉率( );
18、申诉率( );
19、调解率( );
20、撤诉率( );
21、信访投诉率( );
22、实际执行率( );
23、执行到位率( );
24、裁判自动履行率( );
25、一审裁判息诉率( );
上述三项指标,在本办法制定时市中院还未对各基层院下达,本条所公布的25项具体项目是根据省院对各中院设定的项目而拟制的,旨在让各业务部门在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中有所遵循和参照,以便在市中院对各基层院的评估项目和权重设定后,更好地遵照执行。
第七条 本院各业务部门审判质效评估项目及基础分值:
刑事审判业务部门
1、上诉发改率(10分);
2、生效案件发改率(10分);
3、违法审判率(10分);
4、结案率(10分);
5、上诉率(8分);
6、申诉率(8分);
7、调解和解率(10分);
8、信访投诉率(10分);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动履行率(9分);
10、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11、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12、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二)民事审判业务部门
1、上诉发改率(10分);
2、生效案件发改率(10分);
3、违法审判率(10分);
4、结案率(10分);
5、上诉率(10分);
6、申诉率(10分);
7、调撤率(15分);
8、信访投诉率(10分);
9、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10、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11、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三)行政审判业务部门
1、上诉发改率(10分);
2、生效案件发改率(10分);
3、违法审判率(10分);
4、结案率(10分);
5、上诉率(10分);
6、申诉率(10分);
7、协调和解率(15分);
8、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9、信访投诉率(10分);
10、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11、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四)立案(申诉信访)审判业务部门
1、立案(申诉信访)变更率(20分);
2、结案率(10分 );
3、立案(申诉信访)调撤率(20分);
4、信访投诉率(20分);
5、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6、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7、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8、法定期限内立案率(15分)、
(五)审判监督业务部门
1、违法审判率(20分);
2、结案率(15分);
3、调解撤诉率(15分);
4、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5、信访投诉率(15分);
6、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率(20分);
7、部门人均结案数(5分);
8、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六)执行业务部门
1、涉诉信访率(15分);;
2、法定正常期限内执结率(20 分);
3、实际执结率(20分);
4、执行标的额实际到位率(15分);
5、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及撤改率(15分);
6、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7、部门年人均结案数(5分);
8、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第八条 本院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蔬园法庭、新华法庭、执行局等9个业务部门为受评估对象。
第九条 质效评估采取“百分制量化评估排序法”,即围绕集中反映审判执行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及其基础分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评估得出单项分值,以各单项分值的总和作为排序依据,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出被评估部门在本院的排序位次。
第十条 本院不同业务部门之间有同类业务评估项目的,以该类业务评估项目上两年的平均值为比照标准,没有同类业务的,以本部门该类业务评估项目上两年的平均值为比照标准,新发生的业务没有可比照标准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质效评估的计算方法:当年各单项数据高出或低于比照值1个百分点的(人均结案数以1件算)分别加或减1分。单项评估得分不得高出或低于该项基础分值的40%。
第十二条 加扣分项目与标准:
扣分项目及标准:发生国家赔偿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错案,以及重大信访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恶性案件的,每件(次)扣5-10分。
加分项目及标准:各审判业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受到市级以上法院、领导机关及其主要领导肯定或表彰的,分别加2-5分;调研成果有独创性,被市级以上法院的文件、制度或信息载体吸纳及采用的,每件分别加2-5分。
第十三条 各项评估指标的数据以司法统计部门的司法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未纳入司法统计的数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司法统计部门每季度都要将全院司法统计汇总表报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监庭,下同)一份备案;各业务部门每半年都要将本部门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数据统计表》报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待评。
三 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审判质效评估
第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办法,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全员评估排序,并每半年向本院政治处、审管办报告一次评估排序结果。必要时可由政治处、审管办会同各业务部门依据“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对本院全体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年度整体排序。
四 组织领导和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本院设立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委员会(下称评估委),组织领导本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的开展。
审判质效评估管委会由本院院长、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其他院级领导及审判管理、政工人事、纪检监察、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遇有人事变动及时调整)。
审判质效评估委办公室设在审管办(本院审管办的职能暂由审监庭履行),具体负责审判质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评估指标数据的收集汇总、评估台帐档案的建立管理、评估结果通报反馈等事项。
第十六条 审判质效评估工作原则每年开展一次,从当年年底前着手工作,并于次年年初的10个工作日内全面评估完毕。必要时可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或工作需要进行季度或半年评估。
第十七条 质效评估方式:采取书面评估与实际考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是以“两表一簿”为依据,既从每年12月份的最后一次司法统计报表之日起五日内,由司法统计部门、各审判业务部门,分别将各自的《司法统计年度汇总表》、《收结案薄》和《审判质效评估数据( )统计表》报送审管办。审管办从下年初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院审判质效评估委的相关组成人员进行书面审核评估,经审核“两表一薄”认为各业务部门填报的相关数据准确无误的,可进行书面评估。若认为全部或个别业务部门所填报的评估数据不真实,存在谎报、瞒报、漏报现象的,应组织评估人员到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再次进行质效评估。两种评估方式结束后,由审管办及时填写《( )年度审判质效评估结果统计表》,报送院审判质效评估委作出质效评估决定,并以此决定为依据确定出年度各业务部门在本院中的质效评估位次。
第十八条 审判质效评估的结果应当在全院通报,并抄报区委、人大、政协、政法委等机关。通报前应以《审判质效评估结果告知书》的形式,向被评估部门进行反馈,被评估部门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干警要树立对工作、对事业、对同志负责的精神,使各项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数字准确无误,确保审判质效评估结果公平合理。
各业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不报的行为,违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五 审判质效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审判质效评估结果是各业务部门参加上级法院、本院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评估得分排在本院后三位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参加上级法院、本院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干警评估得分排在本部门后三位的评比表彰同上,人员少的庭室可酌情变更位次。
第二十一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审判质效评估结果是个人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立功授奖、学习培训的主要依据。
六 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数据的统计口径与比例换算
第二十二条 本院各项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数据的统计口径与换算方式如下:
(一)法官年人均结案数:报告期内(以下省略)本部门全年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总数与本部门在编的法职人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总数之比。
(二)结案率:本部门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总数与同期受理(旧存加新收)的案件总数之比。
(三)上诉率:本部门的上诉案件数与同期本部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总数之比。
(四)上诉发改率:本部门上诉案件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数与一审同期上诉案件总数之比(因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化等客观原因而导致被改判、发回重审的不纳入统计之中)。
(五)调撤率:本部门以调解撤诉(含行政协调、刑事调解和解)方式结案数与同期本部门结案总数之比。
(六)申诉率:上级法院和本院立案受理的涉本部门申诉案件数与本部门审结的各类一审、再审案件的总数之比。
(七)再审案件调解撤诉率:本部门再审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数与同期再审结案总数之比。
(八)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本部门自动履行完毕、强制执行履行完毕、和解履行完毕的执行结案数(不含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同期执行案件结案(含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总数之比。
(九)法定正常期限内执结率:本部门在法定正常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数与同期执结的案件总数之比。
(十)执行标的额实际到位率: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总额与同期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之比(仅计算以财产为执行标的的案件)。
(十一)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及撤改率:本部门案件被上一级法院立案监督撤改数加上经督查督办提执、指定执行的案件数之和与同期本部门被上一级法院立案监督和督查督办总数之比。
(十二)生效案件发改率:本部门已审理的生效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数与本部门同期审结的生效案件总数之比。
(十三)违法审判率:本部门已审结的案件通过法定程序被确认为违法审判的案件数与本部门同期审结的案件总数之比。
(十四)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率:本部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错误纠正已生效裁判的案件数与本部门同期审结的再审生效裁判案件总数之比。
(十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动履行率:本部门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调解与判决)自动履行数(指有执行内容的)与本部门同期审结的同类案件总数之比。
(十六)立案(申诉信访)变更率:立案部门所立案件经本部门审查或经业务庭审理改变原立案案由、案件类别、管辖等案件数(不含刑事、执行案件)与本部门同期立案总数之比。
(十七)信访投诉率:本部门受理、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到市级以上机关或领导处上访投诉的件数(人次)与同期本部门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之比(不含重复访)。
(十八)部门年人均结案数:本部门全年审结(执行)的各类案件总数与本部门在编的人员总数之比。
(十九)裁判文书差错率:本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出现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数与本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总数之比,
有重大影响的差错问题应为:
1、裁判文书严重不符合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则》的;
2、裁判理由、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矛盾的;
3、裁判判项不明确、不具体影响执行的;
4、裁判结论与合议庭或者审委会讨论结果不一致的;
5、认定的证据未说明理由或者对控(诉)辩双方的理由及争议焦点未作评判的;
6、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或者错引、漏引法律条文的;
7、裁判文书送达不及时或者不送达,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或者影响案件审限和执行的;
8、裁判文书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七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中若本办法的内容有与上级法院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项,应按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