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王某在酒店门前停车等客的时候被人倒车撞伤,事后王某找到车主理赔,而车主张某否认开车撞人并拒绝提供驾驶人的真实信息。王某无奈以张某出借车辆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3852.14元。
2012年12月4日凌晨2点左右,出租车司机王某在一家酒店门口楼下等客,其右前方两米处停放着一辆白色无牌照小轿车。王某准备下车到后备箱里拿件外套。此时,两辆交通巡逻车正从不远处缓缓驶来。看到巡逻车,这辆白色轿车突然猛加油门向后倒车,王某躲闪不及,被轿车撞出两米开外,撞伤王某后,车上的司机飞奔而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硕的损伤构成轻伤。
经王某申请,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了事故认定:肇事人驾驶的轿车倒车撞人后弃车逃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发时,张某的轿车并未投保交强险,而张某也拒绝提供肇事者的真实信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只有要求张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实际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当按照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担。因肇事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其承担;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该驾驶员逃逸,交警部门无法查实其真实身份,而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利,同时应承担对车辆管理的义务。张某陈述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但交警部门无法查实该信息的真实性,故张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对于原告王某的损失,其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