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园人民法庭2012年度司法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3-03-16 15:05:11


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以审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为主,在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又占很大比重。近年来,各地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涉及离婚案件普遍呈居高不下态势,且近年来仍呈上升趋势。为此笔者对东山区人民法院蔬园法庭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所审理的离婚案件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分析得出的数据找出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和离婚率偏高的原因。

一、通过调查、分析得出的数据

通过对20112012年度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笔者得出的数据如下:

1、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数量上所占比例的对比

2011年度,蔬园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31件,其中审结离婚案件62件;离婚案件在总数上占了47 %

2012年度,蔬园法庭共受理了各类民事案件 143件,其中离婚案件52件,离婚案件在总数上占了36%

2、婚姻案件在审理中离婚调撤率的对比

2011年度审结的62件离婚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58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5% ;其中以判决形式离婚的有 4件(均系公告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5%

2012年度审结的52件离婚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50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92.7% ;其中以判决形式离婚的有2件,均系公告离婚案件。

二、笔者对婚姻案件数量居高和离婚率偏高的分析

在结合上述数据后,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庭婚姻案件数量居高和离婚率偏高,存在以下原因:

1、观念更新,敢于摆脱不幸的婚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逐步远离了封闭落后,农民开拓了视野,改变了传统的封建观念,不再以离婚为耻,敢于追求幸福的婚姻生活。

2、一方长年在外,夫妻感情淡漠或出现波折导致分手。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出现大量富余劳动力,大批农民长期在外打工,造成与配偶实际上的分居。一些人由于意志薄弱,经受不住城市生活的诱惑,感情发生转移,出现第三者插足,从而走进法庭,要求离婚。

3、知识欠缺,把诉讼作为离婚的唯一途径。不少农民不懂得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以为离婚就必须进行诉讼。经常会有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育达成协议的夫妻,走进法庭要求离婚,甚至为由谁起诉发生争吵。 

4、婚前饱受多重压力,为结婚而结婚。由于农村流行“媒人介绍”,一般见过几次面以后觉得“门当户对”即认可婚姻。一部分人还是迫于家庭、长辈以及年龄的压力,和通过相亲认识的对方结合,婚后,双方逐渐发现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亦有差异,对当初的冲动行为都懊悔不已。缺乏了解的婚姻,也只能以分道扬镳作为结局。 

5、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破裂。从庭审调查反映仍有不少农村男性认为打骂老婆是“天经地义”的事。随着妇女在经济上逐渐走向独立,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发生改变,一些长期以来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农村妇女不再逆来顺受,而是通过离婚来寻求解脱,使得离婚诉讼案件中以女方为原告的比例逐年上升。

    6、不良恶习自毁婚姻。此类情形的离婚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多为男方)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或是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入狱,导致婚姻彻底崩溃。 

三、对策建议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和基层组织的调解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婚姻家庭的重要性,使广大农民认识到既要慎重对待结婚,更要慎重对待离婚,避免发生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的现象。农民家庭发生矛盾,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干部要及时予以关注,进行说服教育,尽力做调解工作,避免家庭矛盾升级不可调和。

2、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广大农民树立婚姻忠贞观。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离婚自由虽然也是婚姻自由的一个方面,离婚本身不是“耻”,但因追逐金钱、美色而背叛家庭的行径却应当受到谴责。要通过形式多样的社会舆论宣传阵地,弘扬忠贞爱情的美德,谴责婚外性行为和“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 

3、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严格将“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同时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尽量促成双方和好。对一些因当事人一时冲动而诉讼的,加强心理疏导,说服双方亲属积极做工作。选配资深法官、女法官,在民事审判庭形成相对固定的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并经常邀请妇联等部门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发挥优势,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综上所述,仅是笔者通过近两年对东山区人民法院蔬园法庭所审理的离婚案件进行分析后,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希望能为社会的稳定和维系婚姻家庭起到一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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