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到一起劳动争议的案件,让我非常有感触,原告是一个因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被告是一家煤矿企业,原告在工作中,脚部受了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工伤赔偿金等费用。
在这个案件中,明显感到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本身就是一个受害者,要忍受身体上的疼痛,但是当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的时候却是比登天还难。站在个人的角度,对他是十分同情的。这个案件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被告需要给付原告多少赔偿金;二是,赔偿金是否能一次性给付。对于原告来说,当然希望多争取一些,对于被告来说,又不想给太多,这就需要在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数额是当事人双方都接受的,并且对于原告来说,拿到钱才是最重要的,法官通过在原被告之间做调解工作,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金10万元,这个结果原告是能接受并且满意的,这也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对于这种劳动争议的案件,最好通过调解让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金,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一次性给付,之后劳动者再向用人单位要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如果再申请执行,那就更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