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因为巨额的死亡赔偿金原本和睦的家庭变得不再平静,对于此笔赔偿金如何分割儿媳和公婆对簿公堂。
刘某40岁,山东人,10年前来到鹤岗工作并与艾女士结婚定居在鹤岗,婚后因一次意外刘某丧事了生育能力,虽然没有子女,但二人夫妻感情很好。2012年11月7日,刘某在为某食品公司运输工作过程中出意外身亡,艾女士得知此噩耗后强忍内心剧痛通知了远在山东的公婆并一个人安排好了刘某的身后事,在娘家人的积极协商和帮助下,艾女士与刘某工作单位达成赔偿意见,该食品公司同意赔付共计59万元,12月9日,艾女士按约定来到该食品公司取钱却被告知59万元已经被10年未见的公婆几天前全部取走了。艾女士给公婆打电话,无人接听,无奈艾女士给刘某的大哥打电话,没想到遭到一通恶骂。艾女士因为安排刘某的丧葬花费近4万元都是借的,本想拿到赔偿款把丧葬费还上后,自己留下20万剩下都给公婆,可没想到公婆如此绝情,一怒之下将公婆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二被告认为儿媳未生育一男半女,儿子死亡后儿媳肯定要改嫁,所以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不能给儿媳。
法院认为,刘某工亡所获死亡赔偿金59万元中包含原告已实际支付的刘某丧葬费用4万元,应予以扣除。此外还包括二被告的生活费,因二被告系刘某的父母,属于刘某的被抚养人,刘某还有其他兄弟姐妹,计算刘某应承担的二被告的生活费为7万元,扣除以上两项后余款48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分。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分配此款时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本案中,原告艾女士系与死者刘某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妻子,二被告虽与死者不同在一起居住,但是死者的父母,原、被告与死者的关系不分远近,扣除原告的丧葬费用和被告的生活费后均分余款双方均没有异议,故由原告分得28万元,二被告分得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