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和爱人郑某2005年登记结婚,张某的公婆提供一户楼房给二人做婚房,婚后不久郑某的父亲患癌症离世,郑某的母亲及两个姐姐(均已结婚)在办理完丧事后,考虑郑某是家中的独子,均同意将楼房过户给郑某名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07年冬,张某检查出不具备生育能力,而郑某得知此事后与张某的感情日益冷淡,渐渐的二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2013年初二人来到了法院,对于离婚双方没有意见,对于郑某名下的价值三十二万的房产,张某认为系与郑某婚后所得应分得一半,而郑某认为这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来源分多种,法律规定,如果是继承或赠与所得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本案中,争议房产原是郑某父母二人共有财产,郑某父亲去世,房产的一半列为遗产,另一半仍归其母亲所有,遗产的部分由郑某父亲的法定继承人——郑某、两个姐姐和母亲继承,郑某所得部分应为十六万的四分之一即四万元。对于郑某继承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只能够分得一半2万元。对于郑某的两位姐姐和母亲均明确表示同意将其继承的部分赠与郑某个人,所以与张某无关,该财产属于郑某个人财产。法院判决后,原告张某不服法院判决,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