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确保我院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胜利完成,强化目标考评管理机制,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经院党组讨论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二)全院目标考评管理的奖惩由我院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政治处和审管办作为目标考评管理奖惩的具体工作部门。政治处具体负责对奖惩办法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通报全院行政管理工作、调研宣传工作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供详实数据及有关情况;审管办负责督促、检查、通报全院审判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供详实数据及有关情况。
(三)我院目标考评管理奖惩原则是:
1、严考细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
2、结合审判工作特点,分类考评;
3、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与惩罚相结合。
(四)本奖惩办法(试行)中的奖惩分为集体奖惩、个人奖惩、案件奖惩和特殊工作奖惩四个类别。
二、集体奖惩
(五)对在全年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在年终将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或者在全院排名中不能达标的部门将给予相应惩处。
本院集体奖惩参与部门为全院各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受奖比例为3:1,即在年终评比时,评选出审判业务部门优秀集体3个,评选出行政管理部门优秀集体1个。审判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惩不设比例。
集体奖惩参评标准以完成我院制定的目标考评管理中各项指标为标准。
(六)集体奖惩分为未达标、达标、优秀三个等次。
1、达标等次,是指在本院年终考评中能够较好地按照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指标的情况;
2、优秀等次,是指在审判业务部门本院年终考评中能够突出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并且在审判业务部门排名进入前3名、行政管理部门在本院年终考评中能够突出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并且在行政管理部门排名为第1名的情况;
3、在本院年终考评中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为未达标。
(七)集体奖惩标准:
1、在本院年终评比中,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审判业务部门按其所排名次授予“优秀集体”荣誉称号并分别按名次奖励该部门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行政管理部门授予“优秀集体”荣誉称号并奖励人民币2000元。
2、对在年终评比中未达标的部门,取消该部门在此项评比中的资格,同时给予该部门负责人戒勉谈话处分;连续两年在年终评比中未达标的部门,视情节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调整岗位或者“退长还员”处理。
三、个人奖惩
(一)优秀法官奖励
(八)为表彰先进个人,激励全院法官(含执行员)在工作中争先进、创一流,我院设立年度优秀法官奖惩制度。优秀法官奖励名额为八名。
(九)年终考评时,优秀法官的评选方法是,以各部门为单位,向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推荐法官作为候选对象(不限名额),由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具体受奖人员。
部门推荐必须严格以被推荐人的办案质量、办案效果、服务水平、审判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综合考量,确定对年内工作达标、无错案、无发改、无上访的人员进行推荐。凡在部门推荐中不以上述标准进行推荐,搞集体主义、平衡主义的,所推荐人员一律不作为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对象,同时取消该部门优秀法官受奖资格。
(十)排名第一的优秀法官,由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对其授予“优秀法官标兵”荣誉称号,同时给予1000元的物质奖励;其它优秀法官由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对其授予“优秀法官”荣誉称号,同时给予500元的物质奖励。
(二)行政辅助人员奖惩
(十一)为表彰在全院行政辅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我院设立行政辅助人员奖惩制度。
行政辅助工作人员是指在政治处、办公室负责行政辅助工作的人员,含非在编工作人员。
行政辅助人员受奖名额为两名。
(十二)凡在岗行政辅助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服从大局、服从指挥、工作无差错、无违纪,为我院行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年终考评时由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对其授予“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同时给予500元的物质奖励。
(十三)对在岗行政辅助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拖拉、不负责任、不服从领导、工作带有情绪等影响工作的,在年终考评时将给予200元的罚款处罚,同时给予戒勉谈话、调整岗位直至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三)书记员(法警)奖惩
(十四)为激励书记员、司法警察尽职尽责做好审判辅助工作,我院实行书记员、司法警察奖惩制度。
书记员、司法警察受奖名额各为两人。
(十五)凡在审判岗位的书记员(含非在编书记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办案法官完成各项记录,认真校对法律文书、认真装订案件卷宗的书记员为合格书记员;凡能在合格基础上做到求真务实、勤奋工作、服从指挥、全年工作无差错、无违纪并在全院书记员评比中排名前两位的为优秀书记员;对于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拖拉、不负责任、不服从领导、拒不装订卷宗、工作带有情绪等影响审判工作的为不合格书记员。
(十六)对优秀书记员,在年终考评时给予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对于不合格书记员,在年终考评时将给予200元的罚款处罚,同时给予戒勉谈话处理。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且不接受处理或者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委任制书记员,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同时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处理。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且不接受处理或者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聘任制行政编书记员,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同时给予解除聘任关系处理。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且不接受处理或者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非在编书记员,一律给予辞退处理。
(十七)凡在岗司法警察(含非在编司法警察),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全年未发生安保事故的为合格司法警察;凡能在合格基础上做到工作业绩突出、全年工作无差错、无违纪并在全院司法警察评比中排名前两位的司法警察为优秀司法警察;对于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作风散漫、不负责任、不服从领导、工作带有情绪等影响审判工作的为不合格司法警察。
(十八)对优秀司法警察,在年终考评时将给予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对于不合格司法警察,在年终考评时将给予200元的罚款处罚,同时给予戒勉谈话处理。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且不接受处理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在编司法警察,应视为不再适宜继续从事司法警察职务,对其按相关组织规定免除司法警察职务,降为书记员使用处理;对非在编司法警察一律给予开除处理。
四、案件奖惩
(十九)为确保我院高质量、高效率的一流审判业绩,鼓励办案人员多办案、办铁案、办精品案,我院设立案件奖惩制度。
(一)办案质量奖惩
(二十)奖励范围:全院所有参与审理、执行案件的法官、执行员,凡符合本规定(试行)的,均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二十一)奖励类别:本规定(试行)奖励类别分为办案奖励和调解奖励。
(二十二)奖励标准:
1、所审理的判决类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在审限内结案,无上诉或者上诉后无发改、申请再审或申诉但经审查未进入再审程序、抗诉后经再审程序未改变原审结果、无上访、无违纪违法、无瑕疵的案件,按刑事案件办结一起奖励30元、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办结一起奖励50元标准给予奖励。
2、所审理、执行的案件在审限内以调解(含经调解以撤诉方式结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行政协调、执行和解(个案执行到位率达到80%以上的)的方式结案,申请再审或申诉但经审查未进入再审程序、抗诉后经再审程序未改变原审结果、无上访、无违纪违法、无瑕疵的案件,按办结一起案件奖励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民商事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当庭履行的(不含以撤诉方式结案),每件加奖30元。
3、办结的刑事案件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分别给予奖励。
4、速裁案件每2件按其它案件1件的标准奖励。
5、奖励标准有关指标的说明:
(1)审限内结案,是指案件完全按诉讼法规定在审限内结案,不包括任何经批准延期审理的情况。
(2)无上访,是指案件在办理过程和办结后均未发生到本院、中院或者以上部门上访的情况。
(3)无违纪违法,是指在个案的办理过程和办结后,未发生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本院规章制度的情况。
(4)无瑕疵,是指个案在本院案件评查中在办案实体上、办案程序上、卷宗装订上、文书制作上无任何瑕疵的情况。
(二十三)奖励程序:
1、本规定(试行)的奖励按月申报,申报材料由各相关庭室长负责向审管办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案件承办人、案号、案由、双方当事人、适用程序、结案方式、审理期限以及是否当庭履行等情况,申报材料必须是书面形式,上报时间以案卷上报评查的时间为准。
2、审管办在收到各部门的书面申报材料后,应于下个月的10日前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确定案件有无瑕疵,经与立案庭上报的司法统计数据核对后,统计出各办案人员的应受奖励情况,并上报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3、经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按本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在年终兑现相关人员奖励。
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随时对已报结案件进行抽查。
4、各业务部门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申报应受奖励材料的,视为放弃该月受所奖励。
(二十四)凡在办理案件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处罚。
1、所审理、执行的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或者结案后,确因案件有瑕疵,导致到本院或者区、市相关部门进行上访的,每发生一起对办案人员处罚200元;发生到省进京上访的,每发生一起对办案人员处罚500元,对庭室负责人处罚200元,同时由案件责任人垫付到省进京接访的相关费用(上访案件是否存在瑕疵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如该信访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为无理访的,退还所垫付款项。
2、所审理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经上诉被上级法院发改的,每发生一起对主审人处罚200元,对合议庭其他成员持错误意见的每人处罚100元,合议庭其他它成员意见与发改意见一致的,不予处罚如合议庭其它成员意见为判决意见,而主审人意见与发改意见一致的,对主审人不予处罚,对合议庭其它成员每人处罚200元;发改案件如系上级法院从和谐稳定角度给予发改或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评审认定不属错案的,不予处罚;一审判决意见系审委会讨论决定并且办案人意见与发改意见一致的,对审委会错误发表意见的人员每人处罚200元,对办案人员不予处罚。
3、所审理的案件发生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每发生一起对办案人员处罚100元,进入再审程序后(含经抗诉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对办案人员处罚200元。
4、个案在评查中出现应由主审人责任导致的瑕疵,经案件评查部门通报后,再发生同类问题的,每发生一起处罚办案人100元,对负有把关责任的部门负责人每发生一起处罚50元。
5、案件非经法定事由超审限的,每发生一起处罚办案人员500元,同时取消该办案人员在本章规定的全年的奖励,对负有把关责任的部门负责人每发生一起处罚500元。
6、执行案件执结后发生错误导致执行回转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确属原审办案人发生错误的,每发生一起处罚办案人员2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确属执行人员错误使用执行措施等导致的,每发生一起处罚执行人员2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7、执行案件报结后,再次进入执行(不含执行和解)情况的,除追回原发放奖金外,还将处罚相关执行人员每件1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8、执行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报结后,再次恢复执行的,每发生一起处罚办案人员50元。
9、违反本条规定的事项是经过主管院长批准或者要求实施或者非法干预案件造成的,除按规定处罚办案人员外,每发生一起处罚该主管院长500元;如上述事项系经院长批准或者要求实施或者非法干预案件造成的,除按规定处罚办案人员外,每发生一起处罚院长1000元。
(二十五)处罚程序:
本办法(试行)的处罚由审管办按照奖励程序的时间统计后上报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已经受奖励的案件在以后发现应受处罚情况的,在发现情况的当月予以处罚,同时追回已发奖励;不足部分,在应受处罚人员的年终奖励中扣除。
(二十六)审管办在考评个案中,必须严格考评标准,凡发现为办案人员弄虚作假或者虚报受奖、受罚情况的,每发生一起处罚考评责任人员500元。
(二)办案效率奖励
(二十七)为提高全院审判工作效率,我院设立办案效率奖励制度,除因违反法定事由超审限按本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5)规定处罚的以外,本制度不设处罚。
(二十八)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注重办案效率的,在审限内提前结案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四个月内审结,凡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给予10元的奖励,每再提前一个月的分别再给予10元的奖励,个案最高奖励为30元;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45日内审结,凡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给予10元的奖励,每再提前15日再给予10元的奖励,个案最高奖励为20元;
3、按相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2)项受奖条件的,每件加奖10元。
凡不按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程序的,不予奖励(确定适用程序时以审查当事人起诉材料和答辩材料为准)。
(三)书记员案件工作奖惩
(二十九)为提高案件卷宗质量,激励书记员工作积极性,我院设立书记员案件工作奖惩制度。
本院内所有参与案件工作的书记员(含非在编书记员)适用本奖惩制度。
(三十)凡参与案件工作的书记员,在所参与的个案中,庭审记录清晰、工整、无差错,法律文书校对无错字(原本发生错字的除外),案卷装订整齐、符合装订要求且在案件评查中无瑕疵的,每件奖励书记员20元。
(三十一)案件在评查中发生因书记员责任出现的瑕疵,不予奖励;所发生的瑕疵经案件评查部门通报后,再发生同类问题被通报的,每发生一件处罚书记员20元。
五、特殊工作奖惩
(一)涉诉信访奖惩
(三十二)涉诉信访工作是我院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我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力争实现“零新访、清旧访”并直至达到“零信访”的工作目标。
(三十三)涉诉信访工作参评部门为全院各审判业务部门。
(三十四)涉诉信访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凡在年内发生新访案件的部门,取消该部门参与此项奖励评比资格。
(三十五)涉诉信访奖惩等次分为未达标、达标、优秀三个等次。
1、凡在全年中未发生涉诉信访案件的业务庭室,为达标庭室;
2、在全年中因发生新访案件,到区级以上部门进行上访的,视为未达标庭室;
3、在全年中未发生涉诉信访案件,且能通过有效措施,建立化解涉诉信访工作新机制(新机制以上报的文字材料并切实能够为我院涉诉信访工作发挥积极、有效作用为准),为全院信访工作做出贡献或者配合院领导从大局出发,彻底化解三件以上旧访案件的部门,为优秀涉诉信访集体。
(三十六)涉诉信访奖惩标准:
1、在本院年终目标考评时达到优秀等次的部门,授予涉诉信访工作优秀集体荣誉称号,同时给予该部门人民币2000元的物质奖励。
2、对在涉诉信访工作中未达标的部门,取消该部门在本项评比中的参评资格;如果该部门发生的新访案件属办案人态度生硬、恶劣以及接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请托人宴请等主观错误造成的,本院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除必须在全院大会上做出检讨外,相关责任人还将被处予500元的罚款处罚;如果新访案件的发生属于办案人收受当事人贿赂等违法办案造成的,对相关责任人除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从重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将被处予1000元的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交有关机关处理,同时,该部门负责人除在全院大会上做出深刻检讨外,还将视情节给予戒勉谈话直至记过处分。
(二)调研宣传奖惩
(三十七)调研宣传工作主要包括调研、信息、法宣、司法统计分析和案例上报等,是我院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提高调研宣传工作成果,我院设立调研宣传奖惩制度。除办公室不参与调研宣传工作目标考评管理奖惩外,全院各部门都是参评部门。
(三十八)我院调研宣传工作由政治处统一负责管理,政治处根据上级法院调研宣传工作目标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向院各部门下达调研宣传工作任务,并按季度及时督促、检查、通报院各部门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三十九)调研宣传奖惩等次分为:未达标、达标、优秀三个等次。
1、达标是指对年初下达的各项调研宣传工作能够100%的完成并且至少有两篇成果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用(不包括法宣)并获得中院年终考评加分的情况;
3、优秀是指对年初下达的目标完成100%以上,并且至少有两篇成果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用(不包括法宣)并获得中院年终考评加分的情况;
4、对工作目标未按规定完成的为未达标。
5、凡属需要按月、按季完成的调研宣传工作任务,相关部门平时不认真,不努力,在年终时突击应付,虽然能够全部完成的,仍视为未达标部门。
(四十)调研宣传奖惩标准:
1、对在本院年终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将授予该部门调研宣传工作优秀集体荣誉称号,同时给予该部门人民币1000元的物质奖励。
2、在调研宣传工作中未达标的部门,其负责人应在庭室长会议上对未达标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未达标的,除责呈该部门负责人在全院大会上做出书面检讨外,还将对其处予500元的罚款处罚。
(四十一)调研宣传工作单设优秀成果奖,并不限人次。
优秀成果奖专门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调研文章或者在最高法院发表公报案例(案例要揽)的并获得中院年终考评时获得加分情况的干警。全院各部门干警,凡符合受奖条件的,将授予调研宣传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同时,每发表一篇文章按国家级3000元、省级1000元的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三)特殊贡献奖励
(四十二)为激发干警争先创优活力,我院设立其它特殊贡献奖励,实际奖励项目以干警获得的成果为准。
奖励分为部门奖励和个人奖励。
(四十三)我院在全年进入全市排名第四的,给予院长3000元的特殊贡献奖,给予分管副院长2000元的特殊贡献奖;但因分管院长所分管部门中有一个部门未达到本院目标考评所设指标或者出现严重影响我院整体进位情况的,不予奖励。
在全市法院排名等次按上述标准,每递进一名,在本条第一款奖励基础上加奖2000元。
在全市法院年终排名与上年同比无进位的,对院长给予3000元罚款,给予分管副院长2000元罚款;发生与上年相比退位情况的,每退一位按本款规定基础上加罚2000元。
(四十四) 本院负责案件评查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为我院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全年工作无差错、无违纪的同志,在年终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工作散漫等情况的人员,在年终处予500元的罚款,同时调出案件评查组。
(四十五)凡获得省级先进荣誉并为我院在全市评比中获得加分的部门,在年终考评时给予人民币3000元的物质奖励;凡获得国家级先进荣誉并为我院在全市评比中获得加分的部门,在年终考评时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物质奖励。
(四十六)凡获得省级先进荣誉并为我院在全市评比中获得加分的个人,在年终考评时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物质奖励;凡获得国家级先进荣誉并为我院在全市评比中获得加分的个人,在年终考评时给予人民币3000元的物质奖励。
六、附则
(四十七)应受奖励的部门或者个人,因同一项目分别在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取得应受奖成绩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再分别奖励;在本院横向评奖中获得多项受奖成绩的,分别给予奖励。
分别应受处罚的部门或者个人,相关处罚不吸收,采取逐一执行的方式。
(四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全年所有奖励,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1、发生一件到省进京新访案件的(被认定为无理访的除外);
2、发生违纪违法的;
3、发生较大安保事故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5、其它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
(四十九)本办法(试行)的解释由本院目标考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五十)本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