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3-10 14:51:01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审判活动,客观评价审判工作,促进审判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提高,保障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法律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上级法院对本院、本院对本年度已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从程序、实体处理方面及法律文书等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法、有错必纠、监督制约与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真正增强法官的司法质效观念和责任意识,极大限度地防止同一类差错,特别是低极差错案件的重复出现,切实防止同一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可能出现的差异。通过发现问题纠正错案,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监督和预防审判执行权的滥用,促进司法审判水平明显提升。
                                                   
二  评查机构、评查人员和职能
    第五条  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下称“质评委”),质评委在本院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质评委由院领导、政治处、审判管理办公室(下称“审管办”)、研究室、监察室及审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质评委主任由负责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政治处、执行局主要领导、审委会专职委员担任副主任,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遇有人事变动可随时调整)。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讨论决定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
    (二)指导审管办组织协调开展具体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三)讨论研究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报告,审定案件质量评查结论和报请审委会讨论的事项;
    (四)讨论或根据审委会决定发布案件质量评查的通报。
质评委的日常工作由审管办负责。
    第六条  审管办因编制限制在没有设立之前,其职能暂由审监庭履行(下同),审监庭庭长兼任审管办主任。审管办设立后需内设专职质评员,由具有审判法职资格并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的人员担任。也可从退休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兼职评查员。
    第七条  审管办在质评委的指导下,对案件质量评查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评查范围、方法步骤、评查工作要求等;
    (二)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质评工作;
    (三)评查重点案件;
    (四)负责向质评委报告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并提出评查审查意见;
    (五)根据质评委和审委会的决定制发评查通报;
    (六)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审管办履行二级评查职责,即具体负责应由质评委评查的案件和对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组及各审执部门(或合议庭,下同)提交的案件质量评查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院统一设立案件质量评查组(下称质评组,其名单附后,遇有变动可随时调整人员),履行一级评查职责。质评组由审监庭庭长任组长,负责本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提出评查意见,报审管办审查确认。
                                                          
三  评查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案件评查范围
    院质评组要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逐件进行评查或按一定比例评查,同时还必须对下列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
    (二)各类超法定审限的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提起再审、指令再审、本院决定再审及再审的案件。再审调解结案的除外);
    (四)超法定执行期限又无正当理由未结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六)领导机关转交办的案件;
    (七)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八)当事人长期申诉、坚持上访的案件;
    (九)其他可能存在严重问题或应当评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  案件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采信证据是否恰当;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裁判执行结果是否公正;
    (六)立案、审理、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七)审理、执行期限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执行款物管理是否规范,执行信息录入是否及时全面;
    (八)裁判文书是否规范;
    (九)文书送达是否合法;
    (十)立卷归档是否合格;
    (十一)有无影响案件质量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案件评查标准
    (一)各类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恰当、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诉讼程序合法、审执期限遵法、裁判文书严谨、装卷归档规范;没有影响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其他问题,为合格案件。
    (二)下列行为审理的案件为严重违纪违法审判案件:
    1、有证据证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2、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诉辩不予理会,而错误裁判的;
    3、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而错误裁判,且责任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是非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4、因过失违反与审判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审判纪律,而导致错误裁判,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5、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的;
    6、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或者程序违法,被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
    7、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违法审判发生的;
    8、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故意违法审判的其他情形。
    (三)  下列案件为差错案件(其中问题严重,影响较大,后果明显的,应确认为违法审判案件):
    1、当事人提出诉讼或者执行等立案申请以后,立案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或者有关申请以后,不按规定移送立案庭立案登记,或者违反立审分立原则而直接办理,明显违反立案工作规程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受理超标的民商事和执行案件的 ;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时,出现差错的;
    4、擅自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或者该收取而未实际收取,以及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收取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费用的;
    5、案件承办人或送达人员不按规定送达或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给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实体权利造成一定损害,使诉讼不能正常进行,或者给审判、执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6、审判权、执行权应当与鉴定、评估、拍卖等事务相分立,法官直接委托或者授意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等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纪律的;
    7、开庭审理中没有按照举证、质证、认证的规则进行法庭调查,违反庭审程序的;
    8、为解决程序上的争议,本应制作法律文书而未制作或虽已制作但未送达,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损害或者给审判、执行工作造成影响的;
    9、审判人员制作法律文书不负责任,审查、签发人员把关不严,校对人员对文书不认真校对,致使裁判文书出现错误,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10、对鉴定、评估、拍卖违反法律程序或者依据不足和结论明显不可信而予以采信,而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11、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不执行或者不按法定程序乱执行,给当事人实体权利造成一定损害的;
    12、对重要的法律事实和关键的情节因记录不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其他被确认为办案差错的。
    (四)下列案件为质量瑕疵案件:
    1、程序(包括超极少量办案期限)不符合本院办案规范的要求,尚未构成差错案件的;
    2、法律文书中出现错、别、漏字、病句及其他差错,致使文书质量较差,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3、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等其它笔录制作不规范,有关人员未签名或欠缺必备要素的;
    4、卷宗整理不规范,不符合归档标准的;
    5、其他不规范并被确认有问题的案件。
                                                        
四  案件评查的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主要采取常规评查、定期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等四种方式。
    (一)常规评查是指院质评组对各审执部门审执结的案件进行日常评查。
    (二)定期评查是指本院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定期进行评查。
    (三)专项评查是指上级法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和为推进执法统一而确定的评查案件;本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四)重点评查是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九类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机制和方法。主要采取质评委负责协调指导、审管办负责组织案件评查审查、质评组负责评查和报告评查结果、审委会负责讨论把关等四级管理机制。日常工作由审管办负责组织、协调,该办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审查被评查的案件外,还应负责确定其他评查的案件。各审执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审管办的工作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接受管理,不得敷衍搪塞,顶着不办。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常规评查案件。院质评组对各审执部门当月审结的生效案件进行月评查,评查前应由各审执部门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立案庭审核认可后,将登记表报院质评组一份备查(同时报送卷宗材料),另一份报审管办备案。院质评组要在下个月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质量评查完毕,最迟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此间经集体讨论后,及时填写《案件质量评查意见报告单》,在评查时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连同卷宗材料一并报送审管办审查确认。
    (二)定期评查案件。立案庭或院有关部门接到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登记后应在次日内将《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交给院质评组对案件进行评查。质评组每季度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评查一次,评查后及时填写《案件质量评查意见报告单》,报送质评委进行审查确认,对有重大问题或分歧较大的案件,由质评委提交院审委会研讨并确认。
    (三)专项评查案件。每年由审管办根据上级法院、本院要求对专项评查的案件,以及为推进司法执法的统一所确定的案件,及时制定出案件专项评查工作方案,确定需要评查的案件,并组织院质评组或有关审执部门开展评查工作。
    (四)重点评查案件。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案件均由院质评组负责评查,评查办法及要求按常规评查案件的规定执行。各审执部门或院相关部门要在每月司法统计报表时,都要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九种重点案件的情况及时报给院质评组,以便随时对这些案件进行评查。
    上述四种评查案件活动,院质评组和各立、审、执部门均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评查,并及时如实地按本办法的规定填报《登记表》和《报告单》送审管办备案。由审管办负责审查、汇总、梳理、综合,形成审查确认意见报告后送质评委讨论决定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质评组、审管办、质评委、审委会在集体讨论案件质量评查的活动中,均要分别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记录以单页形式、一案一记),不得不记、漏记或少记,违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  评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经各庭、质评委或审委会作出决定后,实行内部通报制度。
    (一)对常规评查案件所发现的问题,由各审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本部门内通报。口头通报的以记实的书面形式告知审管办,以书面形式通报的及时报审管办备案;问题严重的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对定期评查案件所发现的问题随时对被评查部门及案件责任人进行通报;
    (三)对专项评查案件所发现的问题实行适时对被评查部门进行专项通报;
    (四)对重点评查案件所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通报,必要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审管办根据质评委或审委会的决定,负责本条(二)、(三)、(四)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通报工作。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经质评委或审委会确认为有如下问题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被确认为违法审判案件的,由审管办移送院有关部门,依照上级法院及本院的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凡被定为差错案的,由审管办移送院有关部门,依照本院《关于办案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因差错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极不良影响的,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三)凡被定为质量瑕疵案件的,由本庭室责令责任人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因此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办差错责任处理。
                                                        
六  评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立、审、执部门要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部门“执法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管理,并将其作为部门年终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依据,加以充分利用。
    第十八条  政治处要将质评委或审委会的“案件质量评查决定”记入相关部门人员的业绩考评档案,以作为业务绩效及审判组织优化组合和法职人员分类管理及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后,院质评组和立、审、执部门都要认真进行分析和梳理。要重点注意问题成因的分析,以便汲取教训,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经评查存在重大分歧,持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认真分析案情,找出分歧焦点后,由质评委提出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研究,或者报上级法院复议的意见或工作建议。
                                                         
七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要强化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低级差错和一般性差错,所涉及的立、审、执部门应立即整改;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同类案件执法不统一问题,应由有关审执部门会同政策法律研究部门(可以聘请外部的法律专业人员)共同进行专题研究或研讨,统一标准,及时指导,限期改正;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审管办责令责任部门、责任人写出“办案责任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无责任的说明,责任划分,存在问题的成因、性质、危害、教训及整改措施),报审管办移交院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院质评组和审管办的专职或兼职质评员要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不徇私情,认真开展好案件质量查评工作。同时,院里要建立评查奖罚制度,为质评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对敢于坚持评查标准,善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讲求奉献,工作绩效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提职晋级、任用使用上给予优先保障。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者漏查不查的,应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被确定为差错案件和违法审判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应保证其充分的申辩权和陈述权。
对被确认为违法审判案件或有重大问题的案件,在纪律处分之前,审管办应向案件的相关责任人送达“案件质量评查意见告知书”。被告知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告知书”的次日起五日内向审管办提出复议申请,经审管办复核后,报请质评委或审委会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复议人。
    第二十三条  年度评查结束后,审管办应将各类“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评查意见报告单”、“评查意见告知书”、“集体评查结论记录”、质评委与审委会讨论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记录及一切文书进行整理,存档备查,并在年终时统一归档至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
                                                             
八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院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评查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若本办法的内容有与上级法院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项,应按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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