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便于实施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际操作,保证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不流于形式,使其科学、客观、公正、准确、有效运行,切实发挥审判管理的内部监督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案件评查机构及人员、案件评查范围及标准、评查方式及方法、评查结果的处理及运用和其他相关规定均按照本院制定的《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本细则仅对评查项目的扣分标准及《办法》中的未尽事项作出细致规定。
第三条 每年案件评查的类别及数量原则上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若当年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又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可随时调整案件评查的类别及数量。
第四条 受评查的案件结案后,应严格按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规定的时限及时报结,并装订成册,以便评查。
第五条 受评查案件的基础分为100分,同一案件出现两个以上扣分项目的,均应逐项按本《细则》规定的扣分项目及标准扣分,最后计算出应得分数。半年或年度以各庭室(办案人)所办案件的总得分数的平均值,作为排列名次的依据。
第六条 各类案件执行“程序法”的统一扣分项目及标准。
(一)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3分;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受到实际损害的扣3-5分。
1、依法应告知的诉讼权利未告知或交待不清的;
2、限制、剥夺当事人陈述、辩解、质证、辩论、提交证据等诉讼权利的;
3、限制、剥夺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
4、限制或不通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民商事、行政诉讼第三人等依法参加诉讼的;
5、应当指定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而未指定的;
6、应当通知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到场),而未通知的;
7、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8、对当事人依法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予以推拖或限制的;
9、其他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违反程序违法,应酌情扣5-15分:
1、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而超审限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强制措施的;
3、违法适用拘留、罚款的;
4、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没有有效担保人的情况下即下达财产保全裁定的;
5、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各种措施)而迟迟不予解除的;
6、错列、漏列诉讼主体的;
7、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裁判的;
8、缺席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9、其他因违反程序法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三)违反管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扣1-3分;
1、地域管辖错误的;
2、级别管辖错误的;
3、管辖权争议、管辖异议,未按法定程序处理就裁判的;
(四)适用法律不当或有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3-5分:
1、适用已失效或者未实施法律的;
2、在适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政府规章时,违反法律适用原则的(特别法与普通法、上位法与下位法);
3、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某类案件有明文规定,而未适用的;
4、违反溯及力原则适用法律的;
5、适用数罪并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6、裁判结果与法律依据不相符的;
7、其他适用法律不当或有误的。
(五)违反程序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扣1-3分;
1、应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或不应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的;
2、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的;
3、应适用特别程序而未适用或者不应适用而适用的;
4、适用督促程序不当的。
5、诉讼主体错误或遗漏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当事人的;
6、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六)调解违背法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3分;
1、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导致调解不公的;
2、调解解决不法民事纠纷的;
3、调解协议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
4、离婚案件未经调解即判决的;
5、久调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6、有其他违法调解情形的。
(七)立案违背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5分:
1、应立案而未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2、立案未经审批的;
3、案由确定不准确的;
4、不为开庭排期的;
5、审判流程表填写不全或未填的;
6、未按诉讼收费标准收费的;
7、擅自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或误算错收诉讼费用的;
8、其他违背立案规定情形的。
(八)法律文书制作、签发等程序及各种笔录,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扣1-5分:
1、裁判文书严重不符合上级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规定的;
2、语法、逻辑明显错误,致使案件事实表述不清或曲解文书本意的;
3、填充式文书错漏填重要事项的;
4、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或者错引、漏引法律条文的;
5、裁判理由、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矛盾的;
6、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者审委会讨论结论不一致的;
7、认定的证据未说明理由或者对控(诉)辩双方的理由及争议焦点未作评判的;
8、实体裁判的主文部分表述不清的;
9、裁判文书的错误不按规定校正、补正的;
10、校对失误三处以上的;
11、裁判文书送达不及时或者不送达影响审限和执行的;
12、法律文书多处出现错、别、白、漏字的;
13、各种笔录过于简单,不能正确、完整表述应记录内容的;
14、应当签名的笔录未按规定签名的;
15、各种笔录、法律文书不整洁、涂改增删处无有效印章或印章不全的;
16、越权签发法律文书的;
17、应当制作而不制作审理报告的;
18、应当制作法律文书而不制作的;
19、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记录不全或者是原件还是复印件记载不清的;
20、案号、案由、文书种类等书写、表述错误或者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名称、姓名、基本情况表述错误的;
21、裁判结果中的义务履行期限、刑罚执行期限,以及上诉期限、上诉法院和诉讼费负担不明确的;
22、法律文书存在其他问题的。
(九)卷宗装订不归范或者不按期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扣1-5分:
1、主要证据未附卷的;
2、其他材料不齐全的;
3、装订顺序错位的;
4、正副卷分类有误的;
5、应立副卷而未立的;
6、不按规定日期交接卷宗的;
7、其他有不规范情形的。
案卷由立案庭、业务庭分别负责装订和归档的,评查时应区分开来,分别计分。
(十)各类上诉案件的扣分标准:发回重审的每件扣5分;部分改判的每件扣5分;全部改判的每件扣10分。被扣分案件的卷宗中如果有其他问题应酌情扣分;被发回重审、改判的上诉案件,如果审委会的意见与合议庭的意见一致的减半扣分,审委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不扣分。
第七条 各类案件执行“程序法”、“实体法”的具体扣分项目及标准:
(一)刑事案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影响定罪、量刑和附带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
1、犯罪导因、手段、过程或者危害后果未查清的;
2、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地位及作用未分清的;
3、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惯犯、累犯等从重、加重情节未查清的;
4、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未查清的;
5、被告人的特定职务、身份(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未查清;
6、其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诉讼情形的。
混淆此罪与彼罪界限,未影响刑罚处罚的扣2分;影响刑罚处罚的扣5分。
量刑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扣分:
1、量刑偏轻偏重的扣1分,畸轻畸重的扣3分;
2、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未适用或者适用不当的扣1分;
3、应适用缓刑而未适用或者不应适用缓刑而适用的扣5分;
4、把无罪判有罪或把有罪判无罪的扣10分;
5、漏罪漏判的扣10分;
6、有其他量刑不当情形的,比照上述相关类似的项目及扣分标准扣分。
(二)民事、民商事案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影响裁判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扣分。
1、据以裁判的事实没有查清,仅凭主观推断或者以一方当事人口头提供的情况而认定事实的,扣5分;
2、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与卷宗中现有的证据不符合的,扣5分;
3、裁判中的事实无确切证据,口头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提供的证据未经一致承认和对方质证认可的,又无其他证据在卷佐证等违反证据规则情形的,扣5分;
4、争议的标的额有重大遗漏或计算错误的,扣3分;
5、民事责任划分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明显不当的;
6、遗漏或直接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裁判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
7、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错误的;
8、其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影响裁判结果的,扣2-5分。
裁判不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
1、偏袒一方,主次责任不清或颠倒的;
2、确定责任不当,使应当承担责任的人逃避责任的;
3、有意回避矛盾,以均摊责任搪塞的;
4、有其他裁判不公情形的。
(三)行政案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
1、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维持的;
2、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的;
3、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未适用而不予纠正的;
4、其他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情形的,按照民商事案件的扣分项目及标准执行。
裁判显失公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
1、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维持的;
2、对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或撤销的;
3、对行政赔偿方式和数额的判决与原告的实际损失差距较大的;
4、其他有显失公平情形的。
(四)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
1、超标的执行或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少执行的;
2、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的;
3、因执行错误而造成执行回转的;
4、原判决有错误仍予以执行的;
5、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或本院执行决定的;
6、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7、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8、对已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9、依法应当恢复执行而没有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10、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错误的;
11、执行分配时,违反分配顺序或分配比例的;
12、被执行人提出执行疑义,不审查核实或审查核实后对审查结果不下达法律文书的;
13、执行调解中违背当事人意愿,迫使一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14、无正当理由超执行期限的;
15、法院之间发生执行管辖权争议或执行争议,未经解决便强行执行的;
16、没有法律根据,将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或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的;
17、应由合议庭评议而未评议的;
18、出现与其他类案件相同问题的,按同类项目及标准扣分。
(五)审监庭审理的一审或再审案件,按同类案件的项目及标准扣分。
(六)立案庭审理的案件,按同类案件的项目及标准扣分。
(七)各类案件评查时漏报一卷或少查一案的,每件加扣5分。
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其决定结果与合议庭评议的结果不一致时,若合议庭的意见错误仍应扣分,否则不扣分。
第八条 本细则带有幅度扣分项目规定的,应按照高、中、低三个档次的扣分原则决定所扣分数。如需要扣分的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按高档扣分,存在较重问题的按中档扣分,存在一般性问题的按低档扣分。案件评查人要遵守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所扣的分数与存在的问题相适应,不得任意行使自由评量权,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