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评审展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1-03-16 13:27:26


   第一条  裁判文书是记录裁判过程,展示司法公正,彰显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有效载体,为提高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体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比裁判文书范围是本院各审判庭审(执)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监督及执行的裁判文书,其他裁判文书参照本办法的评查标准执行。
    第三条  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审管办组成法律文书评审小组,负责全院裁判文书的初评,裁判文书的质量最终由审判委员会评定。
    第四条  裁判文书质量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审,每3个月进行一次季度评审,在每季度下一个月组织完成。
    第五条  评审方法:对全院法律文书随机抽取进行评选,每季度抽查法官在该季度内所结案件裁判文书10%,其中判决书应当不少于2份。
各业务庭也可自行推荐本庭的优秀裁判文书,不少于本庭在该季度内审结案件裁判文书5%。裁判文书评审采取评审小组成员全面、交叉评查所有参评裁判文书,以平均记分评定裁判文书等级的方法进行。最后将优秀文书和质量较差文书交由审判委员会,作最后评定。
    第六条  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结果记入法官个人执法档案,作为考评法官审判业务素质的参考。
    第七条  优秀裁判文书的基本标准:格式正确、要素齐全、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理由充分、法条准确、主文明确、具体、完整、语言简练、文字规范、印刷清晰、印章端正。
    第八条  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标准和主观判断相结合的原则;
    (二)个案抽查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定期评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改革创新,彰显法官专业素质的原则。
    第九条  评查标准
    (一)裁判文书的格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和《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裁判文书制作是否符合《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十条  质量等级评定:裁判文书质量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以百分制确定分值的方式评定。
    (一)裁判文书评查符合下列标准,应在90-100分幅度内确定分值,可以评定为优秀:
    1、全文结构完整、规范,用语简洁、流畅、准确、严谨;
    2、记载的案件由来和审理过程完整、清晰;
    3、诉(控)辩双方的事实主张、证据表述客观、准确、详略得当,紧贴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定罪量刑的构成要件和情节;
    4、对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和证据之间的关系分析透彻;
    5、事实认定能够反映出与相关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与社会公认的判断标准相符;
    6、准确把握争议事实,高度提炼审理焦点;
    7、运用法律逻辑分析方法,深透阐明事理,充分论证法理,有效升华情理,充分展示法官判定案件的心证过程,体现法官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广博的综合知识和较强的专业素质;
    8、引用法律条文直接、准确、规范、完整;
    9、透彻分析法律适用与判决结论之间的关系。判决主文准确无歧义,具有可执行性,无漏判和多判、改判情况;
    10、能够展示法官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创造性地解释法律,起到案例作用;
    11、文字、标点符号使用准确。
    (二)裁判文书评查符合下列标准,应在80-90分幅度内确定分值,可以评定为良好:
    1、全文结构完整、规范,用语简洁、流畅、准确、严谨;
    2、记载的案件由来和审理过程完整、清晰;
    3、诉(控)辩双方的事实主张、证据表述客观、准确、详略得当,紧贴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定罪量刑的构成要件和情节;
    4、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和证据之间的关系分析比较透彻;
    5、事实认定能够反映出与相关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与社会公认的判断标准相符;
    6、准确把握争议事实,高度提炼审理焦点;
    7、运用法律逻辑分析方法,基本阐明事理,论证法理,升华情理,展示法官判定案件的心证过程;
    8、适用法律条文直接、准确、规范、完整;
    9、判决主文准确无歧义,具有可执行性,无漏判和多判、改判情况;
    10、文字、标点符号使用准确。
    (三)裁判文书评查符合下列标准,应在60-80分幅度内确定分值,可以评定为合格:
    1、全文结构完整、规范、用语简洁、准确;
    2、记载的案件由来和审理过程基本完整、清晰;
    3、诉(控)辩双方的事实主张、证据表述基本客观、准确;
    4、对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定分析;
    5、事实认定客观、完整,与相关证据之间形成对应关系;
    6、正确把握争议事实,掌握审理焦点;
    7、基本能够运用法律逻辑分析方法,对案件事理、法理进行了分析说明;
    8、适用法律条文准确、规范、完整;
    9、判决主文准确无歧义,具有可执行性,无漏判和多判、改判情况;
    10、有个别错漏字(不超两处)或者错用标点符号(不超两处)的情况。
    (四)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确定在60分以下,并评定为不合格:
    1、基本制作格式不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实行)》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规定的;
    2、遗漏对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有重要影响证据的;
    3、错误归纳诉辩双方的争点事实或者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提炼不当的;
    4、裁判理由没有进行论证阐释的;
    5、引用法律错误,漏引法条的;
    6、出现对事实认定和法律理解有重大影响的错别字,或裁判文书两处以上使用补正规定的。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评审小组成员依照本办法参评裁判文书进行评分,以平均分值确定法官裁判文书质量等级。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质量主要由案件审判人员负责,负责审核的相关领导对裁判文书质量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院内设立“法律文书展评园地”进行展评,展示期一个月。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评审小组年终对法官裁判文书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一)裁判文书评审小组根据以下量化指标综合评定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1、凡是在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中未发现裁判文书质量问题,法官自荐的优秀裁判文书中的80%经院评审小组确认为优秀等级;评审小组抽查和评审确定为优秀的裁判文书占评查文书总数的30%,良好裁判文书占60%,且无不合格裁判文书的,为裁判文书制作达到娴熟水平;
    2、凡是在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中未发现裁判文书质量问题,法官自荐的优秀裁判文书中的50%经院评审小组确认为优秀等级;评审小组抽查和评审确定为优秀的裁判文书占评查文书总数的10%,良好裁判文书占40%,且无不合格裁判文书的,为裁判文书制作达到较高水平。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评审小组在每年度末,将法官裁判文书评审结果报告本院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最终确定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第十六条  法官在年度内所制作的裁判文书总数未超过10份,在该年度可不参加裁判文书评审。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员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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