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 最终害了自己

发布时间:2012-05-10 15:24:13


  2012年1月3日下午3点多,东山区某村村民唐某与宋某、韩某、赵某等人酒后到韩某家玩扑克。期间,因玩扑克发错牌,唐某与宋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宋某用啤酒瓶子将唐某头部砸伤,后唐某用菜刀将宋某手部砍伤。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赶到现场,初步侦查后,先后将宋某、唐某抓获。在抓获及讯问过程中,宋某、唐某都比较配合工作,期间没有拒绝、阻碍、逃跑等行为。

  后经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与宋某只因生活琐事便互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唐某和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已达成调解协议,互相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从而取得对方的谅解,属于悔罪表现,因此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分别判处唐某、宋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此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当事人家属以及有关群众在现场旁听。通过法官的努力工作,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应该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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