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未被通知以新贷还旧贷 债权人起诉保证人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5-18 15:16:43


    2009年3月,王某在某银行贷款2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由张某为其贷款作为保证人,2010年3月,王某因做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欠款,王某与该银行经协商继续进行贷款,以新贷还旧贷,贷款的期限仍为1年,双方还约定继续由张某为新贷提供保证,但双方均未通知张某,张某也不知道双方以新贷还旧贷的事情。2011年3月,王某仍无力还款,某银行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本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银行的以新贷还旧贷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但王某与该银行约定的由张某继续为保证人的条款无效,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驳回某银行要求张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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