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挖沟致人伤 没有警示标志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06 15:15:12


   2012年5月,农民高某为了给自家的耕地进行灌溉,需从农用道的另一侧进行引水,于是高某在农用道上挖了一个5米长,0.5米宽,0.5米深的沟。晚上同村李某骑自行车在农用道上行驶,因其不知高某白天在道路上挖沟,自行车被卡在沟里,导致李某从自行车上摔伤,伤后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等合计8,346.25元。出院后,李某与高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农用道上私自挖沟,且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李某造成的伤害具有主观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于是判决高某赔偿李某8,346.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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