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东山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摘要
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调解达成协议,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某某借款本金13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合计131,450.00元。到期后,陈某某未能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2年1月申请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人员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首先在金融部门,被执行人于2011年8-9月期间,在工商银行有过3笔取款记录,2笔1万元,1笔5万元;其次在房管部门有1户94平方米其妻名下的楼房于2011年9月8日买卖过户;第三在车管部门有1辆丰田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执行人员对该轿车的车籍进行了查封。
执行人员开始查找被执行人,在查找过程中得知,被执行人陈某某为逃避法律义务早已举家搬迁,去向不明,手机也始终关机,无法联系。虽然被执行人所有的丰田轿车的车籍已被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处分。申请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此案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见此情况,情绪有些激动,扬言如执行不了,将到有关部门去吵闹。
为稳定申请执行人的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执行人员一边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一边做其思想工作,对其言明,不要急躁,法院会尽全力想办法解决的,请他放心。申请人的情绪有所缓和,同时,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协商,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否愿意悬赏执行,否则,很难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经认真考虑后表示同意。法院立即发出悬赏公告,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找到者赏5,000.00元。功夫不负有心人,10几天后,有知情者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陈某某已于半年前搬至共青农场承包耕地去了。6月13日,执行人员及申请执行人赶到共青农场,在农场领导的引导及申请人的指认下,在其连襟家将陈某某找到并带回法院。经询问,陈某某表示无能力履行义务,丰田轿车也于一个月前卖了。法院对陈某某依法实施了拘留,但陈某某仍表示拘留也无力偿还。鉴于陈某某完全具备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法律义务,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执行。法院经研究认为,陈某某已触犯了《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决定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将此情况告知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及其家属。慑于法律的威严,陈某某通知妻子将执行款及悬赏金送到法院,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件评析: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转移财产,长期隐匿,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既是一种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手段,也是一种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威慑手段。在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虽对司法拘留不屑一顾,但慑于刑罚的强大威力,最终还是履行了义务,使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