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刑法典。这表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突破。但是社区矫正理论指导明显滞后,刑法理论界对社区矫正也不够重视。对此,我们有必要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研究,以期进一步指导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那么,对社区矫正如何定性呢?这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它关系到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从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出发,社区矫正的性质应定性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理由如下:
第一,历史上我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都是采取重刑主义,对那些触犯刑律、应当判处刑罚的人,往往都施以重刑。
第二,社区矫正是一种惩治犯罪的刑罚方法,具有刑事执法性质。对被矫正者的管理、考核、落实,需要由专门的矫正机构及人员运用刑罚权力来组织实施。
第三,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制度不隶属于社区,是一种独立的矫正措施,它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活动,不是社区的非政府的自治性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及认定标准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只有有了对象,才能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笔者认为凡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都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有三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
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定应从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程度两方面进行。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较轻以及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就应当对他们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社区矫正在我国作为一种矫正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时会予以慎重,对能不监禁的轻刑犯尽量不判处监禁刑罚;对能减少监禁时间的罪犯应当尽可能控制监禁期限。
二是有利于转变只有监禁才能改造罪犯的观念。很多人认为只有监禁才能改造罪犯,其实不然,对一些社会危害性轻、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完全用不着监禁,对其施以社区矫正就达到了刑罚的目的。
三是有利于刑罚轻缓化。刑罚走向轻缓是当今国际刑罚发展的总体趋势,社区矫正适应刑罚发展的时代需要,表现出了应有的轻缓特性。
四、社区矫正的完善
社区矫正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有着重大的意义,但也有不足之处,比如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既有轻缓的一面,也有不轻缓甚至于刑罚趋严的一面。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的性质,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领域,要全方位进行完善。
二是在量刑上,尽量从刑罚轻缓的趋势出发,多适用社区矫正刑罚;在具体的行刑活动上,则不能回避社区矫正管理与教育趋严的要求。
三是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权力,同样适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的规则,社区矫正能否公正,必须要有完整的法律监督体制。
四是在社区建立并完善社区矫正刑罚运作体系,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充分保障。
以上是笔者对社区矫正的几点浅显认识,不足之处还望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