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还是故意杀人

  发布时间:2012-04-11 10:49:24


    【案情简介】

    一日,张某与王某,乘小船到水库打鱼。期间突遇风浪,小船沉没,张某与王某同时遇险。二人奋力一同游向50米外的一块木板,张某抓住木板后,发现只能承重一人,于是在王某伸手拉木板时,用力将王某推开,致王某溺水死亡。事后,王某的父亲将张某告上法庭。

    【判决】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将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评析】

    对此,有人质疑: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制度属于一种法定的正当行为,是排除犯罪构成的法定条件之一。虽然紧急避险造成了一定合法权益的损害,但却有效地保护了更大的合法权益,行为没有危害性,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鼓励和支持。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包括(1)起因条件;(2)时间条件;(3)对像条件;(4)意图条件;(5)限制条件;(6)限度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这六个条件,才能成立紧急避险。本案中张某为了自己的生命而损害他人的生命,其行为超出了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应当属于避险过当。因避险过当损害的合法权益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在对其定罪处罚的时候,应当减轻或者免险处罚。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也属于不得已而为之,但张某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损害王某的生命,其行为存在过当问题。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属于避险过当。所以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对其对判刑四年,是正确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