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钱某先后租赁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轿车三部并履行汽车租赁合同,后以搞工程为由又与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使用合法身份证件将该汽车租赁服务部价值100000元的轿车租走。后将该车以60000元抵押给刘某。所获抵押款12000元归还所欠刘某债务;300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18000元被挥霍。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钱某谎称搞工程,与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将车抵押,并将部分抵押款偿还旧债,其余部分肆意挥霍。其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