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夏某二人同为某保险公司的员工。一日,刘某捡到夏某的存折并到银行取走5000元(刘某知道密码)。不久,夏某报案,刘某被抓获。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
【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本案中,刘某知道失主是夏某;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拾得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刘某将拾得的存折取出现金的行为,充分表明他拒不退还;
第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但故意拒不退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刘某有在捡到夏某的存折后有义务将存折交给夏某,但他故意拒不退还,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刘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侵占罪对刘某定罪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