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380元 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2-03-05 15:17:54


   日前,东山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在2011年8月25日晚22时许,在本市工农区东北亚商场附近,见被害人梁某独自搭乘出租车,便乘车尾随至蔬园乡林场打石场路口,见梁下车后,乘四周无人之机,被告人张某上前将被害人摁倒,将被害人手机、拎包抢走,钱物价值人民币380元。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缴返赃等情节,我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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