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底,东山区法院蔬园人民法庭在办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及时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营商环境,不惧疫情全面放开传染风险极高的危险,驱车往返二千六百余公里,专程赴辽宁省盘锦市、鞍山市等地办案,经法官细致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成功化解。
【案情简析】
2015年至2019年,鹤岗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家住辽宁省盘锦市的张某相识,张某先后多次在刘某经营的塑料公司购买塑料颗粒,双方合作较融洽。
2019年9月,张某先后在塑料公司购买塑料颗粒70余吨,收货后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货款,并表示该货物实际使用人为辽宁省鞍山市的宋某和赵某,自己不应支付该货款。由于张某未及时支付货款,给塑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困难,该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22年年底向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蔬园人民法庭起诉,要求张某、宋某、赵某给付其货款12.9万元。法庭受理此案后,从依法快速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营商环境角度出发,确定此案由法庭负责人王乐地法官主办。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与张某等人取得联系。为妥善办结此案,院领导研究决定,王乐地法官到被告住所地查找当事人,对该案进行现场调解。
2022年12月14日,王乐地法官带队驱车赶赴辽宁省盘锦市、鞍山市等地,经多方查找,将该案被告张某、宋某、赵某全部找到。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及时对原被告释法明理,均同意接受当场调解。
经调解,达成由宋某、赵某分期还款协议,并以电子送达方式领取了调解书,此案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说】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基层法官的法官,应当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