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黑0406执444号
李彦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6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邹宝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志刚、徐庆华、李彦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前偿还债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近一年来财产状况,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购买飞机票等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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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
曝光;
3、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
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