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三八国际妇女节到了,今年是三八国际妇女节110周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线上开展三八妇女节法律宣传活动,让广大女性朋友了解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而也希望妇女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女都有哪些权利受法律保护呢?
一、政治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劳动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三、教育的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四、人身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五、财产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六、婚姻家庭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案例1:常某系某银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接收的工作人员。常某在怀孕7个月时,突然接到调岗通知,按照新的岗位,她在银行大厅要从早上8点半站立到下午五点半,这是孕妇无法胜任的。她向单位提出异议后,单位负责人态度强硬,表示常某要么接受安排,要么下岗待业。如果常某在3天之内不到岗,就视为常某自动离职。常某来到该市妇联权益部反映其在单位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市妇联权益部通过电话、会面等形式分别约谈了银行和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经过反复多次交涉,用人单位收回了原来的决定,妥善解决了此事。
简要解析: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需要特殊保护的,如果单位有不公正的待遇,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案例2:曾某与丁某于2013年4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后丁某怀孕,并于2013年12月20日实施了人流手术。为此发生矛盾,曾某于2014年4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丁某离婚。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男方不得在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
简要解析: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丁某于2013年12月20日实施了人流手术,而曾某于2014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曾某起诉时距离丁某终止妊娠期间明显不到六个月。故曾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曾某的起诉。
案例3:陈女士与杨先生离婚后,杨先生经常对陈女士实施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为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陈女士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请求禁止杨先生殴打、威胁、辱骂陈女士,禁止杨先生骚扰、跟踪、接触陈女士。法院经审查认为,陈女士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及时作出裁定。
简要解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这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4:张某与王某于2004年4月登记结婚,2005年3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较差。2008年8月,张某借口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双方遂分居生活,期间张某与他人同居。2010年10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和抚养孩子,一并要求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和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款共计1.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同意离婚且愿意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对于王某向其索要损害赔偿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
简要解析: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王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张某应当赔偿。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祝大家节日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