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东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余元,并责成陶某限期给付。
被告人陶某,男,35岁,是我市矿上的一名正式职工。两年前离婚,现孜身一人独居生活,空闲时间陶某上网结识同在一个城市的王某,通过不断地聊天,陶某得知王某也是离异,并通过王某结识了其丈夫孙某。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0日下午16时许,王某一家到陶某家吃饭,饭后陶某与孙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陶用尖刀刺孙胸部一刀,致其死亡。事后陶某拨打“120”急救车,等把急救人员领到家中后,感到事态严重,便仓皇逃走,迫于压力,于案发第二天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9年5月21日公诉机关将该案公诉至法院,提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陶某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害人孙某的父母及子女均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通过审理及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陶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投案自首情节,民事赔偿情况依法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余元,并责成陶某限期给付。宣判后,陶某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