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审理好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该院在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坚持院长率先垂范,带头办案,切实在办案中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院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庭审理了马某、陈某等五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4年起,被告人马某、陈某等人经常纠集他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在本市东山区蔬园乡黎明村,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公共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二、案件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马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纠集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聚众上访,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危害后果,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决定,当庭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二)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五)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