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涉恶犯罪案件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发布时间:2018-11-08 11:01:24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审理好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该院在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坚持院长率先垂范,带头办案,切实在办案中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院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庭审理了马某、陈某等五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4年起,被告人马某、陈某等人经常纠集他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在本市东山区蔬园乡黎明村,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公共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二、案件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马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纠集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聚众上访,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危害后果,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决定,当庭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二)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五)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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