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等人涉恶团伙案件集中宣判

发布时间:2018-12-20 10:58:06


    东山区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在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审理好涉恶犯罪案件,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于2018年11月14日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刑庭庭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以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并于2018年12月20日,对该案进行了集中宣判。东山区政法委、公安干警以及被告人家属30余人到场旁听。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某、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本市东山区东方红乡东兴村随意殴打他人,并对在东兴村进行地质勘探施工单位进行威胁,勒索财物,为非作恶,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法院审理及裁判情况

    被告人于某、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及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合议庭经过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我院于2018年12月20日对该案进行了集中宣判,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三)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四)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五)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六)被告人于某敲诈勒索所得人民币22,0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黑龙江龙煤地质勘探有限公司鹤岗地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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