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2-13 18:50:42


    为加强全院日常管理,强化干警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和效率,依照《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东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考勤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全院干警应当遵守以下作息时间:

    (一)上班时间为每个法定工作日上午8:30时至中午11:30时,下午13:30至17:30时;

    (二)遇市区党委、政府调整作息时间时,遵照其规定调整。

    二、全院干警在法定工作日中遇外出调查、办案或者到上级法院汇报等工作性事务需要外出的,应当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本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应当向主管院长报告。

    三、全院干警在法定工作日中遇私事需要请假的,应当按照我院《关于在职干警假期待遇及请销假制度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在法定工作日时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为旷工:

    (一)工作日时间不到岗或者提前脱岗,超过一个小时的,或者虽然请假但未被批准而不到岗超过一小时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假的;

    (三)被指派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会议和活动时,既不按时参加也未到院里上班的;

    五、干警在遇到突发、紧急私事需要请假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先向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院长电话请假,事后应当补办请假手续。

    六、在法定工作日出现下列情况的,为迟到或者早退:

    (一)不按时到岗工作且不超过一个小时的,为迟到;

    (二)提前脱岗,距下班时间不满一个小时的,为早退。

    七、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

    (一)连续迟到、早退累计10次,一年内累计迟到或者早退20次;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年终考核均不得被评为优秀;

    (二)连续迟到、早退累计15次,一年内累计迟到或者早退30次;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年终考核均为基本称职;

    (三)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四)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经过请假程序并经批准的,考核时不受上述情况限制;

    八、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各项情况,发生在当年离岗、退休且不参加年终考核人员身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在见习期、试用期人员身上的,延长其转正定级时间;发生在预备党员身上的,延长其预备时间;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二)—(四)情况,发生在见习期、试用期人员身上的,取消录用。

    九、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均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均应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第四节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对应受处分的干警,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拟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经本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需要先由本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的,应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罢免、免职或者撤销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十一、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受处分人员可以依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议。

    十二、本规定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制定的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