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第四天,东山区法院结合辖区“三农”特点,以涉农案件为抓手,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全力保生产、促稳定。
日前,该院在处理一起涉及农民购买化肥合同执行案件中,通过调查和执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尚有承包土地并已对外发包,经工作人员积极协调,促使本案案外人协助履行义务,经法院调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权利,8万元执行款全部到位,使此案顺利执结。
据悉,该案被执行人李某先后两次到鹤岗市某农资公司赊购化肥用于自家承包的土地,总计金额为69,427.00元,李某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清化肥款,鹤岗市某农资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妻子刘某按约定偿还赊欠化肥款及逾期利息126,824.00元。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刘某共同支付原告鹤岗市某农资公司化肥款69,427.00元,逾期付款利息57,397.00元,两项合计126,824.00元。后李某、刘某未按照法院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鹤岗市某农资公司向东山区法院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名下132.9亩的承包地,已于2017年被其妹经手外包给同村村民杜某耕种,经调查,刘某之妹因其姐刘某欠其10万元,其土地收益已经用于偿还欠款。目前,被执行人李某、刘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
经执行干警多次调查走访,多次对被执行人刘某之妹进行明理释法工作,被执行人刘某之妹表示愿意用刘某土地外包收入协助其姐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权利。2019年5月16日,刘某之妹将执行款8万元一次性交到法院,并经法院向申请人发放,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