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专家型人才的法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员额法官、执行员额法官、执行实施人员和审判部门辅助人员;综合部门的人员视具体需要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方法
(一)在同一审判业务部门(含人民法庭)工作满5年以上的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可以进行轮岗。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各审判部门轮岗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二)执行部门工作满3年以上的执行员额法官、工作满5年以上的执行实施人员和书记员,可以进行轮岗。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轮岗一般不超过2人。
(三)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警察、财会人员、文秘、档案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等,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
(四)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或不宜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任职的人员,如员额法官、执行实施人员等应当视其工作能力、综合表现等情况进行轮岗,安排适合的岗位。
(五)确保审判、执行部门工作力量,在轮岗中,应当保障该部门人员不少于原数额。对于需要轮岗但人员暂无法满足需要的,应当暂缓轮岗,或者从综合部门具备资格的人员中暂行调整。
三、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执行工作新的需求,每次轮岗交流一般在年初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时个别调整交流。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一)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呈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二)政治处可根据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三)院党组综合考量政治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程序
政治处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提交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依据本制度,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一)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二)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无不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三)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部门庭室长书面报告院政治处,带到新部门继续承办。院政治处应当将随案情况书面告知新任部门庭室长。并由新任部门庭室长进行督办,年末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院政治处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四)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治处和所在部门庭室长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五)接到政治处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后,应当按期到岗履职,新任岗位部门庭室长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本制度与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