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决策部署,不断加强执行工作透明度,规范完善新闻发布管理,正面宣传司法效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现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执行工作新闻发布制度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更大程度满足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执行工作信息的需求,更好地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并消除一部分人对司法公正性的疑虑,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在法院“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第二条 本院设立一名执行工作新闻发言人, 职责是主
持召开新闻发布会,代表本院对外发布执行新闻。
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原则上由执行局局长主持,并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协助,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院长直接主持。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开展由政治处牵头负责,具
体组织落实,策划、组织宣传报道,接待、组织、协调媒体对本院工作的采访报道等项工作由政治处会商执行局并报院党组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代表本院接受媒体记者常规性采访。凡中央、省外、省内以及境外媒体记者要求采访本院工作的,仍依照省高级法院关于《新闻记者旁听采访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的工作精神,应当准确无误,观点鲜明。
第六条 执行工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执行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
(二)发布重要执行文件和各种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进展;
(三)执行工作的重要成果;
(四)执行工作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其它重大活动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法院执行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执行工作新闻报道的回应或澄清。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发布新闻通稿或提供报道材料,以发言人的名义发布声明、谈话,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询问;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其他发布方式。
对重要信息和观点,特别是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布。
新闻发布的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在重大事项或重大案件发布前,必须将要发布的新闻及口径报上级法院执行局审核备案,以保持在重大事项上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
第九条 要加强执行工作有关的突发事件或已经形成媒体关注的热点的新闻发布工作。在研究和决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方案时,必须包括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与新闻发言人密切配合,随时了解舆论反应,组织有针对性的答疑解惑。
第十条 新闻发布活动均应有文字、录音或录像资料。新闻发布会结束后,新闻发布稿及其他新闻发布信息应及时在本院外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本院工作纪律。对外发布的重要内容一般由政治处或相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有关领导审核。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授权,不得作超出发布内容范围的解释、说明及评论。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法院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其职务名义私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法院工作、突发事件、重大案件以及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第十三条 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和对外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
(三)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经本院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
(四)对重大、敏感或容易引起负面影响的案件、事件,应及时主动向当区委宣传部、政法委及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
(五)院党组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对因违反新闻发布纪律,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由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对于处理突发涉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