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廉政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经党组研究决定在全院在推行廉政谈话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廉政谈话包括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对提拔任职干警必须进行廉政谈话;发现干警有不廉洁行为时必须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有反映的干警必须进行警示谈话。
二、谈话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重在教育的原则;严肃认真的原则;关心爱护的原则。
三、谈话对象:新任职的干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一定违纪苗头的干警。
四、谈话方式:凡对新任助理审判员以上的职务的,由院政治处和分管领导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织召集,其形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前应掌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每次谈话前,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五、任职和提醒谈话的内容:对于中层廉政谈话要向被谈话人讲明以下内容:(1)中央、省市、各级法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本规定;(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责任内容;(3)在履行职责和执法过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4)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其它要求。
被谈话人的汇报内容:(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各级法院反腐倡廉规定的有关情况。(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接受监督情况。(3)本单位干警对被谈话人有何意见反映;被谈话人对本单位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哪些意见和要求需要交换。
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一般在任命后及时进行。
六、实行诫勉谈话制度是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党员和干警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主要保障措施。建立和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对于贯彻落实从严治院,从严治警方针,深化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干警廉洁自律,努力减少违纪现象,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七、诫勉谈话对象。主要是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行为,需要谈话诫勉的。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群众反映强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部门,纪检组和监察室要视情况进行集体诫勉谈话,重点是“一把手”。
八、诫勉谈话内容。一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突出,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部门存在的普遍性的不良现象,应予以重视和纠正的问题;四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五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做出说明的问题。谈话时,可根据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对谈话内容有所侧重。被谈话人在谈话后,都要填写廉政报告表一份,报告内容包括:1、在办案过程中有无吃请受礼行为;2、是否存在利用当事人或者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3、是否属于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4、是否存在借用当事人或请托人车辆、房屋、金钱等钱物行为;5、其它违反规定的不廉洁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谈话心得。
九、警示谈话由政治处组织,被谈话人要认真说明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等事实,向组织表明态度。谈话后,及时向政治处写出情况报告,报告要详实、准确、及时,不得向组织隐瞒真相。
十、日常廉政谈话制度,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部门每月一次廉政谈话;部门负责人对所在的部门每月一次廉政谈话。谈话记录将归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由政治处保管存档。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