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用交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诉讼,除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外,民商事、行政及及执行案件均要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交纳诉讼费用标准为: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一)、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以下案件减半交纳:
1、调解结案的
2、申请撤诉的
3、简易程序审理的
4、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四)、财产案件上诉的
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数额交纳
(五)、再审案件
按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
二、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审批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诉讼费缓、减、免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在起诉或上诉时交立案庭负责审查。当事人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审查。
第四条 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院长审核批准,庭长、院长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准许。
第五条 准许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承办人填发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第六条 经审查不同意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并重新指定当事人交费期限。
第七条 当事人收到法院不同意缓、减、免交诉讼费通知后不服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承办人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意见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核。经审查后,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更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书面或口头通知驳回,口头通知驳回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八条 当事人在重新指定的限期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各审判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缓交期限届满前,案件承办人应向当事人催收诉讼费。缓交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第十条 准予当事人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当在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载明。
附一: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作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向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附二: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一份
2、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救助证明,五保供养证明或当事人所居住的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3、上诉案件的原审判决书
4、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及例外情况
1、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四、诉讼费用最终承担者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6、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注意事项
1、预交的诉讼费用超过了应负担的金额,应该在案件审结后,到法院办理退费手续;预交的是一审诉讼费,到一审法院办理退费手续。预交的是二审诉讼费,到二审法院办理退费手续。
2、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