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张某二人因某食品加工厂拖欠其2015年8月至9月的劳动报酬7046.4元,于2016年经劳动仲裁并经法院判决,由于某食品加工厂一直以经营状况欠佳为由,拒绝向葛某、张某二人支付劳动报酬。
葛某等二人向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过审查后,向某食品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在三日内履行。
2016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向该院报告称,其经营状况不佳且有股权纠纷(另案)拒绝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该院通过反复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核查,执行人员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而陷入困境。随后,该院依法将某食品加工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后,本案申请人向该院报告称,该食品加工厂在某商场进行产品展销。
得知此线索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但其法定代表人仍然表示公司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葛某二人支付工资的义务,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计4万元的决定(每件案件罚款2万元),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当即表示愿意履行。2016年11月18日,该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向葛某二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7046.4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