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5 13:42:09



为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和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决战60天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执行会战工作要求,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发布本公告:

一、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招投标、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限制办理信用卡、限制获得荣誉等57项信用惩戒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二)被执行人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自然人的,一律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组织、纪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一律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四)对于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根据本院发布的悬赏公告,向人民法院提供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东山区人民法院将根据悬赏公告予以物质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敦促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单    /upload/file/20180425/20180425134540_5865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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