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立案指南

发布时间:2012-02-28 11:17:32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行政案件立案指南公布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案件的原告必须是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案件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三)起诉人对被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八种收案范围;
    (四)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对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诉讼。
    三、审查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递交的行政起诉状及其他起诉材料的要求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执行。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即原告、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明确、事实根据是否具备、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规定须复议前置的,是否经过了复议程序;
    (3)是否在法定起诉期限;
    (4)是否重复起诉;
    (5)其他材料及起诉手续是否完整。
    3、在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齐全后,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审查完毕。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四、管辖和起诉期限
    (一)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超过五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