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实施,东山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到审判实践当中,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时,根据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充分征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加强监管的新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犯罪的自身特点,依法做出禁止令判项,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参加聚会活动,并在将被告人交付执行监管机关时,特别强调判项中的禁止行为,建议执行机关从严监管,预防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