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新标准 年利24%以下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10-22 10:32:11


2012320日朱某作为借款人,李某作为保证人,向赵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2万元,月息为3%,还款日期为2013320日,当日赵某将12万元现金支付给朱某,2013320日朱某按约定偿还了本金12万元及利息。201395日朱某因资金紧张又找赵某借款,赵某认为之前朱某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很守信用,就同意再次借给朱某人民币10万元,月息2%,还款日期为201595日之前。后朱某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多次向朱某催要未果,于2015920日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依法判决朱某给付赵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4.8万元。

    朱某以一审判决月息2%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2%的月息,即年利率为24%,属于我国司法保护的范畴,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认为:本案涉及到的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对此,《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务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关闭窗口